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屆期未辦理或未依通知內容辦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4條,專利專責機關在通知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後,如果申請人或異議人在指定期限內未執行或未按通知內容進行執行,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根據現有資料繼續進行審查。 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未按專利專責機關的要求進行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等行為,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根據現有的資料繼續審查該專利申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充分配合專利專責機關的審查程序,以便專利專責機關能夠進一步評估此專利申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申請人不執行相應的行動,專利專責機關可以僅依賴現有的資料進行審查,而不考慮未執行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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