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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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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屆期未辦理或未依通知內容辦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4條,專利專責機關在通知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後,如果申請人或異議人在指定期限內未執行或未按通知內容進行執行,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根據現有資料繼續進行審查。 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未按專利專責機關的要求進行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等行為,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根據現有的資料繼續審查該專利申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充分配合專利專責機關的審查程序,以便專利專責機關能夠進一步評估此專利申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申請人不執行相應的行動,專利專責機關可以僅依賴現有的資料進行審查,而不考慮未執行的要求。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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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屆期未辦理或未依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