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1條」的規定,這條法規有兩個項目: 1.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這些條文適用於設計專利。這意味著在處理設計專利案件時,司法院會參考並應用這些相關法條。 2. 本章的規定也適用於衍生設計專利。這表示當處理衍生設計專利時,司法院也會適用該章節所列出的相關法條。 然而,在提供更具體的範例上,上述的法源資訊並未涉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1條」的具體內容與適用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100%與上述法條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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