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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2. 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登記者,前項應檢附文件,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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