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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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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6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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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公司因併購申請
承受
專利權登記者,前項應檢附文件,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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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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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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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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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利權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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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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