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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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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2. 2.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登記者,前項應檢附文件,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3條,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備有申請書,並應附上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如果是公司因併購而申請承受專利權登記,則需要檢附併購的證明文件。 例如,如果一個人希望將自己的專利權轉讓給其他人,他必須備有一份申請書,並附上專利讓與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如果是一家公司因併購而申請專利權,則在申請時需要附上併購的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 專利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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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公司因併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