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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專利權再授權登記者,應由原被授權人或再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再授權登記者,其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二、申請再授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三、申請再授權塗銷登記者,再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但因原授權或再授權期間屆滿而消滅者,免予檢附。
  2. 前項第一款之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3. 再授權範圍,以原授權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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