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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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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專利權再授權登記者,應由原被授權人或再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再授權登記者,其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二、申請再授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三、申請再授權塗銷登記者,再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但因原授權或再授權期間屆滿而消滅者,免予檢附。
  2. 2.前項第一款之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3. 3.再授權範圍,以原授權之範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規定,如果申請專利權再授權登記,申請人應該備具申請書,並且檢附相關文件。具體而言,申請再授權登記的人應該檢附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申請再授權變更登記的人應該檢附變更證明文件,而申請再授權塗銷登記的人則應該檢附再被授權人的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和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者根據法律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但是,如果原授權或再授權的期間已經結束而終止,則不需要檢附相關文件。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第一項的規定,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該載明的事項,可以適用前條第二項的規定。這意味著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該包含與前條第二項相關的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申請專利權再授權登記,他應該備有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這份文件應該包含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二項的規定所需的相關資訊。例如,文件應該載明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被授予專利權的範圍和期間等。這些資訊可以幫助審查機關確定再授權的合法性和相關範圍。 請注意,這個回答僅根據提供的文本進行推斷,可能不符合實際情況。最準確的解釋應遵循專利法施行細則的具體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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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申請專利權再授權登記者,應由原被授權人或再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再授權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