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核准強制授權之審定書內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一、強制授權之實施情況。 二、製造產品數量及產品流向。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8條,當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強制授權的審定書時,應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以下事項: 1. 強制授權的實施情況。 2. 製造產品的數量和產品的流向。 這表示當強制授權被核准時,被授權人需要按照適當的方式提供有關強制授權的實施情況以及製造的產品數量和流向的資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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