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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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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准強制授權之審定書內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一、強制授權之實施情況。 二、製造產品數量及產品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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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8條,當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強制授權的審定書時,應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以下事項: 1. 強制授權的實施情況。 2. 製造產品的數量和產品的流向。 這表示當強制授權被核准時,被授權人需要按照適當的方式提供有關強制授權的實施情況以及製造的產品數量和流向的資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專利名詞
  • 名詞
  • 審定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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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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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核准強制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