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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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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但於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前已標示並流通進入市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的規定,專利證書號數的標示是專利權人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應該加註的資訊。然而,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就不得再進行這種標示。不過,如果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前已經進行了標示且使產品進入市場,那麼這個限制就不適用。 範例: 假設某公司持有一項專利權,並將其產品上的專利證書號數標示出來。然而,在該專利的有效期結束後,該公司無法再將同樣的專利證書號數標示在新產品上。但如果這些在有效期結束前已經標示且進入市場的產品,就不受這個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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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但於專利權消滅或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