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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但於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前已標示並流通進入市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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