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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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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 條揭示三大立法目標: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是法院判斷合理使用的上位依據。

Q · 著作權法第一條只是宣示性條文,沒有實際用處嗎?

不是,它是法院判斷合理使用的最終依據

依著作權法第 1 條,本法以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三大目標為宗旨。當法院判斷新型態使用(二創、引用、教學重製)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而沒有明確先例時,這三大目標就是利益衡量的上位準則。第二項另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使民法、公平交易法得以接力補位。

白話解讀

多數人翻著作權法會直接跳過第一條,覺得『立法目的』四個字就是儀式性宣言。他們錯了。法院在判斷『這個引用算不算合理使用』時,這條是壓箱底的那張牌。法官必須同時問三個問題:保護到創作者了嗎?公共利益顧到了嗎?對文化發展有幫助嗎?三個都成立,判決才站得住腳;任何一個落空,結論就要重新思考。你在 YouTube 引用別人幾秒片段做評論、老師在課堂放電影片段講解、書評家大段摘錄原文做分析,背後『為什麼可以』的法源邏輯全部都在這裡。第二項更值得記:著作權法沒寫的東西,其他法律接手處理。你以為『著作權法沒規定就不算違法』,錯,民法的不當得利、公平法的仿冒條款、契約的保密義務都會補上來抓你。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 條為立法目的條款,揭示三大政策目標——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並於第二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構成著作權法整體解釋與合理使用判斷的上位指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著作權法第一條講調和公共利益,那我分享別人的文章到底算不算合理使用?

這條本身不直接告訴你能不能用,但它是法官判斷合理使用的最終解釋依據。具體標準在著作權法第 65 條(使用目的、性質、比例、對市場影響四因素),第 1 條三大目標則是第 65 條審酌時的上位指引。實務上問三個問題:有顧到原作者嗎?社會有受益嗎?對文化有幫助嗎?三個都是「是」通常站得住。

Q2「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這句話對我有什麼實際影響?

代表著作權法不是終點站。被告著作權侵權勝訴後,對方可能再用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或第 179 條不當得利告一次;不構成重製權侵害的抄襲,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遇糾紛時要把民法、公平法、契約責任一起放進視野。

Q3著作權法第一條只是宣示性條文,沒有實際用處嗎?

不是。判斷二創、AI 訓練、迷因等新型態使用是否合理使用時,往往沒有明確先例,法官手上最關鍵的工具就是這條三大目標。它不是裝飾,是判決的終點站。

Q4著作權法第一條是什麼?

立法目的條款,揭示保障著作人、調和公共利益、促進文化發展三大目標,是全法解釋與合理使用判斷的上位指引。

Q5著作權法三大立法目標差在哪?

第一目標護創作者排他權益、第二目標護公眾接觸與評論自由、第三目標護作品再利用與文化流通,三者須同時兼顧。

Q6什麼叫「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保護創作者之外,保留公眾評論、研究、報導、教育使用作品的空間,避免排他權過度限制資訊流通。

Q7立法目的條款跟一般條文有什麼不同?

它不直接規範權利義務,而是作為解釋全法、進行利益衡量的上位準則,是判決的政策依據。

Q8怎麼用第一條判斷我的使用算不算合理使用?

問三個問題:有顧到原作者嗎、社會有受益嗎、對文化有幫助嗎,三個都成立通常站得住,再回第 65 條四因素確認。

Q9被告侵權時怎麼引用第一條?

主張回歸第 1 條立法精神就公共利益與文化發展進行利益衡量,把案件從單純侵權拉回三目標天秤,擴大和解空間。

Q10對方著作權法告不成還能怎麼追究?

依第二項適用其他法律,可改用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79 條不當得利或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Q11怎麼判斷某行為是純商業剝削還是文化貢獻?

看是否取代原作品市場、是否具評論研究教育功能、是否屬再創作;純搬運牟利偏剝削,轉化再創偏貢獻。

Q12第一條 vs 第六十五條哪個是合理使用依據?

第 65 條是具體四因素標準,第 1 條三大目標是第 65 條審酌時的上位解釋方向,兩者上下位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tectsexample
保障著作人權益創作者排他性財產與人格利益未經授權重製、散布原作品須負責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接觸、評論、研究、報導的自由新聞報導引用、學術研究摘錄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作品再利用與知識流通二次創作、教學重製、文化保存

protects

保障著作人權益
創作者排他性財產與人格利益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公眾接觸、評論、研究、報導的自由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作品再利用與知識流通

example

保障著作人權益
未經授權重製、散布原作品須負責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新聞報導引用、學術研究摘錄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二次創作、教學重製、文化保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第 1 条(目的)
韓國저작권법 제1조(목적)
中國著作权法第 1 条(立法目的)
德國UrhG § 1(Allgemeines / Schutzgegenstand)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11-1(droit de l'auteur)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 I §8 cl.8(Copyright Clause)+ 17 U.S.C. §10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70514 制定)

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   一、書籍論著及說部。   二、樂譜劇本。   三、圖畫字帖。   四、照片雕刻模型。   五、其他關於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   就樂譜劇本有著作權者,並得專有公開演奏或排演之權。

(0330331 全文修正)

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   一、文字之著譯。   二、美術之製作。   三、樂譜劇本。   四、發音片照片或電影片。   就樂譜劇本、發音片或電影片有著作權者,並得專有公開演奏或上演之權。

(0740628 全文修正)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保護著作權,除保障著作人之權利外,應兼顧調和社會公共之利益,使著作人之著作因社會其他成員之樂於助成公開發表,而促致文化之發展。

(0810522 全文修正)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0861230 全文修正)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著作權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0170514 制定)

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   一、書籍論著及說部。   二、樂譜劇本。   三、圖畫字帖。   四、照片雕刻模型。   五、其他關於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   就樂譜劇本有著作權者,並得專有公開演奏或排演之權。

(0330331 全文修正)

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   一、文字之著譯。   二、美術之製作。   三、樂譜劇本。   四、發音片照片或電影片。   就樂譜劇本、發音片或電影片有著作權者,並得專有公開演奏或上演之權。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保護著作權,除保障著作人之權利外,應兼顧調和社會公共之利益,使著作人之著作因社會其他成員之樂於助成公開發表,而促致文化之發展。

(0810522 全文修正)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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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