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 二 節 著作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 13 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第 1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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