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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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