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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12 條

  1. 1.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2.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3.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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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

Q · 花錢請人做的東西,著作權是我的嗎?

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取得「利用」該著作的權利。換言之,出資人可以自己使用,但不能授權第三人、不能改作、不能獨占。要真正取得著作財產權,必須在契約中明文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出資人」。

白話解讀

你付了五十萬請設計師做 logo,簽完收款,logo 交到你手上。你以為 logo 就是你的。法律上不是。依本條,出資聘請他人創作,如果契約沒寫清楚著作財產權歸誰,預設是「受聘人(也就是設計師)」享有著作財產權;你這個出資人只拿到一個「利用權」,可以用但不能獨占、不能授權給第三人、不能改作、不能拿去賣。這條是台灣新創和中小企業最容易踩的一條線。跟第 11 條「員工作品歸公司」的規則剛好相反,因為外包不是僱傭關係,設計師不是你的員工,你只是花錢買服務。想真正擁有作品的所有權利,唯一的方法是在契約裡白紙黑字寫「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所有」這十個字。很多公司連這個都不懂,花了大錢但沒拿到核心 asset,融資時才發現慘劇。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2條規範「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委託、外包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原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於未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取得利用權,構成與第11條職務著作(預設歸雇用人)相對的歸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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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付錢請設計師做 logo,現在想申請商標,設計師說要加收授權費才能申請,這合理嗎?

合理。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若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預設歸受聘人(設計師),你只有利用權。申請商標是將 logo 作為識別標誌取得另一個權利,需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設計師加收費用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建議找設計師時,合約第一條就寫「著作財產權讓與出資人」,否則後續每次延伸使用都可能要補授權費。

Q2合約沒寫著作權,但設計師把原始檔都交給我了,這樣算擁有著作權嗎?

不算。交付原始檔只是讓你能使用,跟著作財產權移轉是兩件事。第12條第3項只給你利用權限,可自己用、改為自己使用,但不能授權第三人。著作財產權移轉須有明確書面約定(第36條),光交付檔案不夠。要補請直接簽「著作財產權讓與書」,列明標的、讓與範圍與有償無償,越具體越有效力。

Q3公司內長期配合、幾乎當員工用的外包人員,適用第11條還是第12條?

關鍵是實質的僱傭或承攬關係,不是名稱。法院會看是否有固定工時、是否受指揮監督、是否用公司設備、是否固定薪資而非按件計酬。實質像員工適用第11條(財產權預設歸公司),實質是外包適用第12條(預設歸個人)。為避免爭議,類員工外包建議合約同時納入智財條款與關係認定條款。

Q4外包做的 logo 著作權歸誰?

依著作權法第12條,契約沒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設計師),出資人只取得利用權,不能授權或改作。

Q5著作權法第11條和第12條差在哪?

第11條職務著作(員工)財產權預設歸雇用人;第12條委託外包預設歸受聘人,方向剛好相反,關鍵在僱傭 vs 承攬。

Q6出資人的「利用權」是什麼?

出資人未取得財產權時,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自行使用該著作,但不得授權第三人、不得改作、不得移作其他業務使用。

Q7什麼是著作財產權讓與?

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移轉於他人,須有明確(通常書面)約定,交付成品或原始檔不等於讓與。

Q8怎麼讓外包作品著作權歸我?

在合約明文寫「著作財產權讓與出資人」,並約定受聘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已交付未約定者,事後另簽讓與書。

Q9著作財產權讓與書怎麼寫?

列明讓與標的作品、讓與範圍(全部或部分權能)、有償或無償、對價金額與生效時點,越具體越有效力。

Q10外包合約智財條款補簽要花多少?

金額視作品價值與談判時點而定,關係良好時補最便宜;一旦有爭議或對方知道你在融資,價碼常暴漲3至5倍。

Q11怎麼證明著作財產權已讓與我?

提出載明讓與意旨的書面契約或讓與書,搭配付款紀錄與交付往來;舉證責任在主張取得權利的一方。

Q12第12條 vs 第11條哪個對出資方有利?

第11條對雇用人有利(財產權預設歸公司);第12條對出資人不利(預設歸受聘人),需另約定讓與才追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1article_12
適用關係僱傭(員工職務上完成)出資聘請(外包、委託、承攬)
著作人預設受雇人為著作人(可約定歸雇用人)受聘人為著作人(可約定歸出資人)
著作財產權預設歸雇用人享有歸受聘人享有
未約定時弱勢方保護保護雇用人投資保護個體創作者議價地位
出資/雇用方補救通常已取得財產權僅有利用權,需另約定讓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第15条(職務著作)參照;日本採創作者主義,委託著作無單一對應條文,原則歸受託者
🇰🇷 韓國저작권법 제9조(업무상저작물)參照;韓國採創作者主義,委託著作原則歸受託者
🇨🇳 中國著作權法第17條(委託作品):約定優先,未約定或無合同時著作權歸受託人(與台灣高度對應)
🇩🇪 德國UrhG § 43 + § 31;德國採創作者主義,委託以授與利用權(Nutzungsrecht)處理,著作人格權不可讓與
🇫🇷 法國CPI art. L111-1、L131-1 et s.;法國創作者主義,委託須明示讓與,否則作者保留全部著作財產權
🇺🇸 美國17 U.S.C. § 101(work made for hire 定義)+ § 201(b);須書面約定且屬特定類別才歸出資人,否則歸創作者(與台灣精神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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