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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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出資聘請(一次性):
1原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2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3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Exc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Exc「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可以契約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即便其並非真正創作之人!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I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napp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沒特別約定 出資人只有利用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