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2 條
- 1.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2.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3.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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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
Q · 花錢請人做的東西,著作權是我的嗎?
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取得「利用」該著作的權利。換言之,出資人可以自己使用,但不能授權第三人、不能改作、不能獨占。要真正取得著作財產權,必須在契約中明文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出資人」。
白話解讀
你付了五十萬請設計師做 logo,簽完收款,logo 交到你手上。你以為 logo 就是你的。法律上不是。依本條,出資聘請他人創作,如果契約沒寫清楚著作財產權歸誰,預設是「受聘人(也就是設計師)」享有著作財產權;你這個出資人只拿到一個「利用權」,可以用但不能獨占、不能授權給第三人、不能改作、不能拿去賣。這條是台灣新創和中小企業最容易踩的一條線。跟第 11 條「員工作品歸公司」的規則剛好相反,因為外包不是僱傭關係,設計師不是你的員工,你只是花錢買服務。想真正擁有作品的所有權利,唯一的方法是在契約裡白紙黑字寫「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所有」這十個字。很多公司連這個都不懂,花了大錢但沒拿到核心 asset,融資時才發現慘劇。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2條規範「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委託、外包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原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於未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取得利用權,構成與第11條職務著作(預設歸雇用人)相對的歸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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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付錢請設計師做 logo,現在想申請商標,設計師說要加收授權費才能申請,這合理嗎?▾
合理。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若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預設歸受聘人(設計師),你只有利用權。申請商標是將 logo 作為識別標誌取得另一個權利,需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設計師加收費用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建議找設計師時,合約第一條就寫「著作財產權讓與出資人」,否則後續每次延伸使用都可能要補授權費。
Q2合約沒寫著作權,但設計師把原始檔都交給我了,這樣算擁有著作權嗎?▾
不算。交付原始檔只是讓你能使用,跟著作財產權移轉是兩件事。第12條第3項只給你利用權限,可自己用、改為自己使用,但不能授權第三人。著作財產權移轉須有明確書面約定(第36條),光交付檔案不夠。要補請直接簽「著作財產權讓與書」,列明標的、讓與範圍與有償無償,越具體越有效力。
Q3公司內長期配合、幾乎當員工用的外包人員,適用第11條還是第12條?▾
關鍵是實質的僱傭或承攬關係,不是名稱。法院會看是否有固定工時、是否受指揮監督、是否用公司設備、是否固定薪資而非按件計酬。實質像員工適用第11條(財產權預設歸公司),實質是外包適用第12條(預設歸個人)。為避免爭議,類員工外包建議合約同時納入智財條款與關係認定條款。
Q4外包做的 logo 著作權歸誰?▾
依著作權法第12條,契約沒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設計師),出資人只取得利用權,不能授權或改作。
Q5著作權法第11條和第12條差在哪?▾
第11條職務著作(員工)財產權預設歸雇用人;第12條委託外包預設歸受聘人,方向剛好相反,關鍵在僱傭 vs 承攬。
Q6出資人的「利用權」是什麼?▾
出資人未取得財產權時,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自行使用該著作,但不得授權第三人、不得改作、不得移作其他業務使用。
Q7什麼是著作財產權讓與?▾
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移轉於他人,須有明確(通常書面)約定,交付成品或原始檔不等於讓與。
Q8怎麼讓外包作品著作權歸我?▾
在合約明文寫「著作財產權讓與出資人」,並約定受聘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已交付未約定者,事後另簽讓與書。
Q9著作財產權讓與書怎麼寫?▾
列明讓與標的作品、讓與範圍(全部或部分權能)、有償或無償、對價金額與生效時點,越具體越有效力。
Q10外包合約智財條款補簽要花多少?▾
金額視作品價值與談判時點而定,關係良好時補最便宜;一旦有爭議或對方知道你在融資,價碼常暴漲3至5倍。
Q11怎麼證明著作財產權已讓與我?▾
提出載明讓與意旨的書面契約或讓與書,搭配付款紀錄與交付往來;舉證責任在主張取得權利的一方。
Q12第12條 vs 第11條哪個對出資方有利?▾
第11條對雇用人有利(財產權預設歸公司);第12條對出資人不利(預設歸受聘人),需另約定讓與才追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1 | article_12 |
|---|---|---|
| 適用關係 | 僱傭(員工職務上完成) | 出資聘請(外包、委託、承攬) |
| 著作人預設 | 受雇人為著作人(可約定歸雇用人) | 受聘人為著作人(可約定歸出資人) |
| 著作財產權預設 | 歸雇用人享有 | 歸受聘人享有 |
| 未約定時弱勢方保護 | 保護雇用人投資 | 保護個體創作者議價地位 |
| 出資/雇用方補救 | 通常已取得財產權 | 僅有利用權,需另約定讓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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