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著作權法 第四章 製版權

§ 79–802

79
  1. 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2.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3.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4.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5.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