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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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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2. 2.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3. 3.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4. 4.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5. 5.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79 條的製版權,保護整理重印公版古籍的版面,採登記主義,保護期 10 年,僅擋影印印刷類複製。

Q · 古書沒著作權了,整理重印的人有什麼保護?

有製版權,但必須登記,只保護版面 10 年

依著作權法第 79 條,製版人就已無著作財產權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整理印刷並首次發行、且依法向智慧財產局登記後,對「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的權利,自製版完成起算存續 10 年。關鍵限制有三:須登記(不登記就沒有)、僅保護版面排版而非內容、僅擋影印印刷類複製,重新打字排版不受限制。

白話解讀

有一種權利,幾乎全世界只有台灣還在用,叫做「製版權」。它解決一個看起來很瑣碎但其實很實際的問題:論語、史記、王羲之的字帖,這些都已經沒有著作權了,誰都可以印。但如果你是出版社,花了三年整理古籍、重新排版、加上標點、美編設計,另一家出版社買一本你的書然後直接掃描翻印,這合法嗎?這條法律說不合法。你對「你整理出來的那個版面」有 10 年的獨佔保護權。但關鍵是:必須登記(不登記就沒有),而且對方只要不是用「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複製,就不受限制。所以做筆記、重新打字抄錄反而不侵權,真正擋的是「直接複製版面」的行為。範圍比你想的窄,門檻比你想的嚴。

法律定性

製版權是著作權法第 79 條設立的特別權利,賦予整理印刷無著作財產權(公共領域)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之製版人,就其版面享有 10 年、以影印印刷等方式重製的專有權。其採登記主義、保護客體限於版面而非內容,是大陸法系少見的出版工藝鄰接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重新打字抄一本老書做成電子版,這算侵權嗎?

不算。製版權只擋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複製版面的行為。你重新打字、重新排版,是在製作一個新的版本,不是在複製原版面。真正的判斷標準是複製方式,不是結果長得像不像。

Q2我要出版一本沒有著作權的古籍,怎麼保護自己的心血?

出版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製版權登記,拿到登記證後就有 10 年的獨佔重製權。若不登記,就算你花多年校勘排版,法律上你沒有製版權。登記要趕在對方翻印之前完成,登記不溯及既往。

Q3製版權可以轉讓嗎?賣給別的出版社要注意什麼?

可以轉讓也可以信託,但本條第 4 項規定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買方付錢的同時就要求賣方配合辦讓與登記,不要拖,否則出現另一個宣稱買到的人時不一定贏。

Q4製版權是什麼?

製版人對其整理印刷的公版著作版面,享有 10 年專有重製權的鄰接權,須登記才取得。

Q5製版權跟著作權差在哪?

著作權保護內容、創作即生、期間長;製版權保護版面、須登記、只 10 年且只擋影印印刷。

Q6什麼叫公版(無著作財產權)著作?

著作財產權消滅或自始不存在的著作,如論語、史記、古字帖,任何人都能自由利用其內容。

Q7製版權保護的是內容還是版面?

只保護版面排版這份整理勞動,內容本身屬公共領域,誰都能用。

Q8製版權怎麼登記?

確認標的為公版 → 整理印刷首次發行 → 備齊樣本書件 → 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製版權登記。

Q9被翻印想主張製版權怎麼做?

先確認有完成登記且在 10 年內 → 蒐集版面比對證據 → 寄存證信函 → 提民事訴訟請求停止侵害與賠償。

Q10製版權登記要多少錢、多久?

依智慧財產局製版權登記規費標準計收,費用不高;實益在於取得登記證後才有主張依據。

Q11怎麼證明對方侵害製版權?

提出版面比對照片、掃描件、出版時間差佐證,證明對方以影印印刷類方式複製你登記的版面。

Q12重新打字排版 vs 影印翻印,哪個侵權?

重新打字排版製作新版本不侵權;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複製登記版面才構成侵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 37 條(版式設計權,出版者對其出版圖書期刊之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存續 10 年)
德國UrhG § 70(Wissenschaftliche Ausgaben,公共領域著作之學術校訂版保護,存續 25 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810522 全文修正)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排印,或就美術著作原件影印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排印或影印之版面,專有以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0861230 全文修正)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第一項登記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製版權制度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獨有,係於五十三年修正著作權法,為鼓勵善本書之所有人重印善本書供公眾利用而增訂,然自施行以來,登記製版權案件為數甚少,未顯現其實益;另製版權僅適用於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作或美術著作,無著作對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外國人之文字著作或美術著作並不適用,此恐有違反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所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之虞,爰予廢止。   二、原法中得為製版權之客體者,僅限於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外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並不適用,此顯然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所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不符,爰刪除第一項「中華民國人之」等文字。又文字著述之製版不以「排印」為限,爰將「排印」修正為「印刷」,擴大範圍;此外,刪除「著作權登記」之相關規定,真正回歸並落實著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之立法本旨。同理,製版權之取得亦應基於製版完成之事實,而非在於是否申請登記,爰一併刪除製版權登記之要件,規定如第一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

(0920606 修正)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四項新增。按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應屬該項所定之範疇,爰配合信託法之規定,增訂製版權信託登記之相關規定。至於業經登記已獲得製版權之讓與,雖非以登記為要件,亦可善用登記公示制度。   二、原條文第四項酌為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五項。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522 全文修正)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排印,或就美術著作原件影印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排印或影印之版面,專有以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製版權制度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獨有,係於五十三年修正著作權法,為鼓勵善本書之所有人重印善本書供公眾利用而增訂,然自施行以來,登記製版權案件為數甚少,未顯現其實益;另製版權僅適用於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作或美術著作,無著作對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外國人之文字著作或美術著作並不適用,此恐有違反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所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之虞,爰予廢止。   二、原法中得為製版權之客體者,僅限於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外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並不適用,此顯然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所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不符,爰刪除第一項「中華民國人之」等文字。又文字著述之製版不以「排印」為限,爰將「排印」修正為「印刷」,擴大範圍;此外,刪除「著作權登記」之相關規定,真正回歸並落實著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之立法本旨。同理,製版權之取得亦應基於製版完成之事實,而非在於是否申請登記,爰一併刪除製版權登記之要件,規定如第一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

(0920606 修正)

一、第四項新增。按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應屬該項所定之範疇,爰配合信託法之規定,增訂製版權信託登記之相關規定。至於業經登記已獲得製版權之讓與,雖非以登記為要件,亦可善用登記公示制度。   二、原條文第四項酌為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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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79 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