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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70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同條第2項復規定「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關於貴所欲針對《胡適全集》申請製版權登記應符合前開規定,始得申請。至於究應「一次申請19本書」或「依書名分次申請」,可依利用需求自行決定。而針對製版權登記之事宜,可參考本局申請製版權之相關資訊,併請參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9070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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