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06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一、 所詢問題1: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是以,來信所述之「教義」若僅是該宗教裡上位的思想或概念,即不受著作權之保護,此即…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1: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是以,來信所述之「教義」若僅是該宗教裡上位的思想或概念,即不受著作權之保護,此即不能禁止他人以相同概念,另為獨立表達。反之,若該「教義」已有具體的表達形式(例如文章或演說),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 ,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 所詢問題2: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來信所述千百年前的古代宗教經典、繪畫,因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外,若有製版人將前述成為公共財之經典、繪畫整理印刷並為首次發行,並依法向本局申請「製版權」之登記,則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其製版權的保護期間為自製版完成時起算10年,併請留意(請參考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

三、 所詢問題3:

(一) 來信所述推廣吃素影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宗教講師欲在傳教的課堂中播出,則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公開上映」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 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合理使用規定,宗教講師於課堂中為傳教而播放影片,如係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等輔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並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則有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至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之。

四、 所詢您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可否撰寫法律相關文章一節,與著作權問題無涉,歉難答復,建議您可洽詢法務部意見(02-21910189)。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1070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