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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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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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78條已刪除。它原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著作權登記的事由,因著作權改採創作主義、廢除登記制度而失效。
Q · 著作權法第7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著作權法第78條原規定主管機關應撤銷著作權登記的兩種情形,但著作權改採「創作主義」、廢除登記制度後,已無登記可撤銷,本條隨之刪除。現行著作權法不再有第78條,查詢實務問題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定主管機關在兩種情形下應撤銷已完成的著作權登記:登記後發現有拒絕事由、原申請人自行申請撤銷。86年著作權法徹底廢除登記制度後,已無登記可撤銷,本條同步被刪除。它的歷史意義:反映出當年主管機關事後監督的權力基礎,也是「登記審查制」崩解時最後被清理的一塊拼圖。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78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屬著作權登記制度下主管機關撤銷登記的程序性規定;隨登記制度廢除而失效,反映台灣著作權由「登記主義」轉向「創作主義」的制度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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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7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原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著作權登記的情形,因著作權改採創作主義、廢除登記制度而失效,現行法無此條。
Q2著作權法第7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著作權登記的事由,隨登記制度廢除而失效。
Q3什麼是著作權創作主義?
著作完成時自動取得著作權,不需登記,這也是第78條(撤銷登記)被刪除的原因。
Q4現在還能辦著作權登記嗎?
不能。台灣已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完成即受保護,無須也無從登記。
Q5創作主義 vs 登記主義差在哪?
創作主義著作完成即受保護;登記主義須登記才生效或公示。台灣已從登記主義轉為創作主義,第78條因此走入歷史。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一、登記後發現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原申請人申請撤銷者。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八條刪除。 二、著作權法自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即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不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因此,自法律觀點而言,註冊並無甚實益。從註冊實務需要,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雖採創作保護原則,仍訂有自願註冊制度,惟由於法律賦予註冊之效力與民眾期待註冊應有之效力差距甚大,致自願註冊之制度常在實務上扭曲創作保護之原意,亦常造成主管機關之困擾。舉例言之,只要有註冊制度,即會有不肖之徒,將他人著作註冊為己有後,反過來向權利人主張著作權,雖著作權法定有撤銷註冊之規定,然由於主管機關並無司法調查權,遇有撤銷檢舉,僅能依當事人雙方提供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而要提出證據主張註冊為虛偽並不容易,如此極可能使真正權利人處於不利之地位,註冊制度極易扭曲創作保護之基本原則可見一斑。 三、為避免註冊制度扭曲著作權法基本原則,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刻意將註冊規定,改為登記,取消著作權註冊執照,改發登記簿謄本,試圖淡化民眾對註冊之期待及依賴。無奈登記案件,並未因此而減少,反而由於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後,民眾對著作權日益重視,導致登記案件增加,修正原意並未達成。 四、綜觀世界主要國家著作權法制,於採創作保護後,除少數國家外(如美國),皆不再有註冊或登記制度,遇有著作權侵害案件,則由權利人舉證證明享有權利及侵害之事實,向司法機關直接請求司法救濟。我國既已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亟需順應世界潮流,真正回歸創作保護,爰廢止原條文第三章第四節著作權登記制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一、登記後發現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原申請人申請撤銷者。
一、原條文第七十八條刪除。 二、著作權法自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即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不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因此,自法律觀點而言,註冊並無甚實益。從註冊實務需要,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雖採創作保護原則,仍訂有自願註冊制度,惟由於法律賦予註冊之效力與民眾期待註冊應有之效力差距甚大,致自願註冊之制度常在實務上扭曲創作保護之原意,亦常造成主管機關之困擾。舉例言之,只要有註冊制度,即會有不肖之徒,將他人著作註冊為己有後,反過來向權利人主張著作權,雖著作權法定有撤銷註冊之規定,然由於主管機關並無司法調查權,遇有撤銷檢舉,僅能依當事人雙方提供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而要提出證據主張註冊為虛偽並不容易,如此極可能使真正權利人處於不利之地位,註冊制度極易扭曲創作保護之基本原則可見一斑。 三、為避免註冊制度扭曲著作權法基本原則,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刻意將註冊規定,改為登記,取消著作權註冊執照,改發登記簿謄本,試圖淡化民眾對註冊之期待及依賴。無奈登記案件,並未因此而減少,反而由於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後,民眾對著作權日益重視,導致登記案件增加,修正原意並未達成。 四、綜觀世界主要國家著作權法制,於採創作保護後,除少數國家外(如美國),皆不再有註冊或登記制度,遇有著作權侵害案件,則由權利人舉證證明享有權利及侵害之事實,向司法機關直接請求司法救濟。我國既已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亟需順應世界潮流,真正回歸創作保護,爰廢止原條文第三章第四節著作權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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