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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082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84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詢問函。二、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而「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參照同法第三條第一項…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詢問函。二、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而「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參照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任何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享有重製權。重製他人著作,如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合理使用規定),自應徵得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之著作權(重製權)。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至申請新式樣專利或商標註冊,均須經專利法或商標法之主管機關之審查後核准註冊,故利用他人著作做為新式樣或商標之內容申請新式樣或商標註冊,其經申請獲得核准註冊之時間必在著作完成取得著作權之後,似無來函所稱甲廠商將乙廠商之著作權﹁搶先﹂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之可能。所詢搶先申請新式樣專利或商標註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語意不明,本部無從答復,如係指利用他人之著作做為新式樣或商標之內容,而涉有重製行為者,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加以認定之。四、另將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是否屬重製,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二號函已有函釋,檢附該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082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84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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