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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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77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原規定拒絕著作權登記的五種事由,因登記制度廢除而失去適用對象。
Q · 著作權法第77條還有效嗎?
著作權法第77條已於民國86年配合著作權登記制度全面廢除而刪除,現已無適用對象。它原本規定主管機關拒絕受理著作權登記的五種事由。台灣現行制度為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經任何登記或審查。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定主管機關在五種情形下應拒絕著作權登記:申請標的不屬著作、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未經審查核准、經法禁止出售散布、申請事項虛偽。86年修法配合著作權登記制度的全面廢除,本條因失去適用對象而被刪除。它的歷史意義:反映出當年登記審查的五道關卡,也見證台灣著作權法放棄「前端把關」改採「事後司法認定」的制度轉折。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7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主管機關拒絕受理著作權登記的五種事由。民國86年配合著作權登記與註冊制度全面廢除,本條因失去適用對象而刪除,反映台灣由「前端登記審查」轉向「事後司法認定」的制度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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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7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本條於民國86年配合著作權登記制度全面廢除而刪除,已無適用對象。
Q2著作權要登記才有保護嗎?▾
不需要。台灣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登記制度已於民國86年廢除。
Q3登記制度廢除後,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人?▾
依著作權法第13條,在著作原件或已發行重製物上以通常方法表示本名或別名者,推定為著作人,這是取代前端登記的舉證機制。
Q4著作權法第77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主管機關拒絕著作權登記的五種事由,民國86年配合登記制度廢除而刪除。
Q5著作權要登記嗎?▾
不需要。台灣採創作保護主義(第10條),著作完成即享著作權,登記制度已廢除。內行人提示:所謂「著作權登記公司」多為民間存證服務,非官方登記。
Q6為什麼著作權法第77條被刪除?▾
民國86年台灣廢除著作權登記與註冊制度,改採事後司法認定,本條失去適用對象。
Q7著作權登記制度是什麼?▾
舊制由主管機關前端審查並登記著作權,台灣已於民國86年全面廢除。
Q8登記廢除後怎麼證明我是著作人?▾
依第13條,在著作上以通常方法表示本名或別名者,推定為著作人。也可保留創作底稿、時間戳記、寄存證信函自證。
Q9我的著作怎麼取得著作權保護?▾
不需任何手續。依第10條著作完成時自動取得,建議保留創作過程證據以備舉證。
Q10創作保護主義 vs 登記保護主義差在哪?▾
創作保護主義是著作完成自動享權(台灣現制);登記主義須經登記才生效(台灣舊制,已廢)。
Q11民間「著作權登記」服務有法律效力嗎?▾
官方已無著作權登記。民間服務只是存證、推定創作時間的證據之一,不等於取得或證明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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