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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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76 條原規定著作權登記簿制度,民國 86 年配合廢除登記制度而刪除,現行著作權創作完成即自動保護、無須登記。
Q · 著作權要登記嗎?第 76 條為什麼被刪掉?
著作權法第 76 條原規定主管機關備置著作權登記簿,但民國 74 年改採創作保護主義後,作品一完成即自動受保護、無須登記,且登記反而引發搶註他人作品的亂象,故 86 年修法廢除登記制度、本條一併刪除。現行法下著作權的取得不以任何登記或申請為要件。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定主管機關應備置登記簿記錄著作權登記事項。民國74年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作品一完成就自動受保護,不需登記),登記制度的實益大幅減少,還產生不肖之徒搶先註冊他人作品再反過來主張權利的亂象。86年修法徹底廢除登記制度,本條一併走入歷史。它的歷史意義:標記了台灣著作權制度從登記主義徹底轉向創作主義的關鍵時點。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7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著作權登記制度的程序規範,要求主管機關備置登記簿。其刪除標記台灣著作權法從「登記主義」徹底轉向「創作主義」——著作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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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需要登記才有效嗎?▾
不需要。台灣自民國 74 年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於完成時即自動取得著作權,不以登記或申請為要件。民國 86 年更連登記制度本身都廢除,第 76 條的登記簿規定一併刪除。現行已無任何官方著作權登記機關。
Q2著作權法第 76 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第 76 條已於民國 86 年修法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內容僅供制度沿革查考。
Q3沒有登記,要怎麼證明著作權是我的?▾
靠創作事證:底稿、檔案建立時間、發表紀錄,以及著作權法第 13 條的本名(或別名)標示推定。實務上保留創作過程與時間證據,比任何登記都關鍵。內行人提示:爭議常卡在「誰先完成」,平時就把原始檔與時間戳留好。
Q4著作權要登記嗎?▾
不用。創作完成即自動取得著作權,台灣 86 年已廢除登記制度。
Q5著作權法第 76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主管機關備置著作權登記簿,86 年隨登記制度廢除而刪除。
Q6什麼是著作權創作主義?▾
著作於完成時即自動受保護,不以登記、註冊或標示為要件的制度。
Q7登記主義和創作主義差在哪?▾
登記主義要先申請登記才有權利證明;創作主義完成即取得,台灣已全面採創作主義。
Q8沒有登記要怎麼證明著作是我的?▾
靠原始檔、創作時間證據、發表紀錄與第 13 條本名標示推定。
Q9想保護作品現在該做什麼?▾
保留創作過程與時間戳記、必要時做民間存證,無須也無從官方登記。
Q10市面上的著作權登記服務要用嗎?▾
那是民間存證、非官方權利登記,無創設效果,依需求評估,別當成法定登記。
Q11查舊登記紀錄要去哪?▾
廢除前的登記資料可洽智慧財產局查考,但已無權利效力。
Q12台灣 vs 美國著作權登記差在哪?▾
台灣已廢除登記;美國仍保留登記,且登記是提起侵權訴訟的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登記主義(舊制) | 創作主義(現行) |
|---|---|---|
| 保護取得方式 | 須向主管機關登記 | 創作完成即自動取得 |
| 第 76 條登記簿 | 主管機關備置登記簿 | 已廢除,無登記機關 |
| 舉證方式 | 以登記為權利證明 | 以創作事證、發表、本名標示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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