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7879號
要旨
所詢貴會為公務需要,擬翻譯美國石油學會標準三種,並予印製以無償供貴會及勞工檢查人員作為辦理相關檢查業務之參考資料,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一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三八四六二號函。二、查著作權法(以…
令函要旨
所詢貴會為公務需要,擬翻譯美國石油學會標準三種,並予印製以無償供貴會及勞工檢查人員作為辦理相關檢查業務之參考資料,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一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三八四六二號函。二、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均有規定。且上述條文各款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因此,貴會擬翻譯之「美國石油學會標準」,如係前述本法所稱之著作,且無本法第九條所定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則其相關問題,依次說明如左:(一)按本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已有明示,且美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七六號函亦有釋明。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本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亦有規定。因此,翻譯美國人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本法第四十四條本文規定,「立法或行政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又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上述條文之適用要件有三:1.必須是行政或立法機關。2.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3.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所詢貴會為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檢查鍋爐或壓力容器,擬翻譯美國石油學會標準乙節,如係供貴會及各勞工檢查機構內部參考,且各勞工檢查機構亦屬前述行政機關,則似符合前述條文之規定。三、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火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七六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