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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808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會員轉播大院會議實況之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請查照。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85)隆 聯二字0六一二一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著作權法第…

令函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會員轉播大院會議實況之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請查照。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85)隆 聯二字0六一二一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 內容例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規定,大院院會實況,有關立 法委員之質詢及演說、與行政官員之報告及答詢之內容,如係上述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欲以利用,除合於著作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利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著作權法六十二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 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同一人之 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是 大院院會實況,如係上述規定之公開演說或公開陳述,任何人得予 利用,但專就同一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函詢本會, 有關轉播大院會議實況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貴處是否同意本會上 述意見,為慎重起見,爰請惠示卓見。 四、檢送前揭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 相關子法一冊,請參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808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85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關於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會員轉播大院會議實況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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