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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7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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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75 條已刪除,原為著作財產權變動之登記對抗要件,民國 86 年廢除著作登記制度時一併刪除,現行變動不需登記即生效。

Q · 著作權法第 75 條還有效嗎?

著作權法第 75 條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本規定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專屬授權、處分限制與質權設定,必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現行法廢除了著作登記制度,著作財產權的變動自完成時即生效力,不需登記,當事人改以契約與交易憑證自行舉證。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專屬授權、處分限制、質權設定等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國86年全面廢除著作登記制度後,本條同步刪除。現行著作權法採純粹的創作保護原則,著作財產權的變動不需要登記即可發生效力,當事人需自行保留契約與交易證據舉證。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75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規範內容為著作財產權變動之登記對抗要件,於民國 86 年著作登記制度全面廢除時一併刪除,現已無現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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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 75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原規定著作財產權變動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民國 86 年廢除著作登記制度時一併刪除,現行變動不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Q2著作財產權讓與現在還要登記嗎?

不需要。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財產權變動於當事人約定時即生效,不以登記為要件。實務上應保留讓與契約、付款憑證等交易證據以利舉證。

Q3為什麼著作權法第 75 條會被刪除?

因為民國 86 年修法全面廢除著作登記制度,改採純粹創作保護原則,登記對抗要件失去依附基礎,本條隨之刪除。

Q4著作權法第 75 條是什麼?

原為著作財產權變動之登記對抗要件,已於民國 86 年廢除登記制度時刪除,現無效力。

Q5什麼是登記對抗主義?

權利變動雖於當事人間生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台灣著作權已不採此制。

Q6現在著作財產權讓與怎麼確保有效?

簽訂書面讓與契約、保留付款與交付憑證,因登記制度已廢除,舉證靠交易證據。

Q7台灣 vs 日本著作權登記差在哪?

台灣已廢除登記對抗(第 75 條刪除),日本著作権法 §77 現行仍要求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著作権法 第77条(著作権の移転等は登録しなければ第三者に対抗できない)— 日本現行仍採登記對抗
🇰🇷 韓國저작권법 제54조(권리변동 등의 등록·대항요건)— 韓國現行仍採登記對抗
🇺🇸 美國17 U.S.C. § 205(Recordation of transfers — 登記取得 constructive notice 與優先效力,功能近似但非完全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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