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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2464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所詢貴會會員轉播立法院會議實況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85)隆聯二字0六一二一四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會員轉播立法院會議實況,就著作權法之疑義,分述如下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令函要旨

所詢貴會會員轉播立法院會議實況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85)隆聯二字0六一二一四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會員轉播立法院會議實況,就著作權法之疑義,分述如下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五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 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規定,立法院 院會實況,有關立法委員之質詢及演說、與行政官員之報告及答詢 之內容,如係上述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欲以利用,除合於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著作權 法六十二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 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 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是立法院院 會實況,如係上述規定之公開演說或公開陳述,任何人得予以利用 ,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該等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三、至貴會會員轉播立法院會議實況,是否涉有違反其他法令、規章之 規定,緣非本部職掌,本部尚難表示意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2464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85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所詢貴會會員轉播立法院會議實況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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