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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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74條原為著作人登記制度,民國86年因登記常被搶先註冊濫用而全面刪除,現行採創作保護原則。
Q · 著作權法第74條還有效嗎?要去登記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第74條原規定著作人登記制度,已於民國86年修法刪除。現行制度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向任何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當年廢除的主因,是登記制度常被有心人用來搶先把他人著作登記為己有,反而扭曲了保護創作者的本意。
白話解讀
本條原為著作人登記制度,讓著作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民國74年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原則(創作完成即受保護,無需註冊),仍保留自願登記。但登記實務上常被有心人用來將他人著作搶先登記為己有,扭曲原意,民國86年全面廢除登記制度,本條同步刪除。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7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著作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之自願登記制度。民國86年修法時,因登記制度遭濫用於搶先登記他人著作,與創作保護原則本旨相悖,乃予刪除,自此著作權全面回歸創作完成即受保護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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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74條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74條原為著作人登記制度,讓著作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民國86年因登記常被搶先登記他人著作濫用,與創作保護原則本旨相悖,全面廢除自願登記,本條同步刪除。
Q2著作權要登記嗎?▾
不用。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不需向任何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登記並非權利發生要件。
Q3沒登記的著作能告侵權嗎?▾
可以。著作權自創作完成即發生,提告不以登記為前提。爭議重點在於誰能證明自己是真正的創作者,例如創作底稿、檔案時間戳、發表紀錄等事證。
Q4什麼是創作保護原則?▾
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註冊或標示為權利發生要件。這是取代第74條登記制度的現行原則。
Q5著作人登記跟著作財產權登記差在哪?▾
前者登記誰是著作人,後者登記著作財產權歸屬與移轉。兩者在民國86年修法時一併廢除自願登記。
Q6著作權法第74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登記制度常被有心人搶先把他人著作登記為己有,反而傷害真正創作者,與創作保護原則本旨相悖,故全面廢除。
Q7現在著作權要怎麼登記?▾
台灣已無著作權登記機關與制度。著作完成即受保護,你該做的是保留創作事證,例如底稿、檔案時間戳、發表紀錄。
Q8沒有登記怎麼證明著作是我的?▾
保留創作過程證據(草稿、分層檔案、雲端時間戳、首次發表紀錄、寄存證信函給自己),發生爭議時用來證明創作先後與來源。
Q9著作權保護要花錢嗎?▾
不用。創作完成即自動受保護,零成本零申請。坊間付費『著作權登記/認證』服務只是民間存證,非官方權利登記。
Q10發現著作被抄襲第一步怎麼做?▾
先固定證據(截圖、存證、對方接觸來源),再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或和解,必要時提起民刑事。登記與否不影響提告資格。
Q11台灣不用登記,那美國也一樣嗎?▾
不一樣。美國17 U.S.C. § 408仍保留登記,且§ 411規定多數情況須先登記才能提侵權訴訟。台灣則完全不需登記。
Q12民間付費『版權登記』有法律效力嗎?▾
邊界要分清:那不是官方權利登記,僅是民間存證服務,可作創作時點的佐證之一,但不等於取得或證明著作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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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內容 |
|---|---|
| 舊制(第74條登記制度,已廢) |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登記為自願性配套 |
| 現行制(創作保護原則) | 著作完成即自動受保護,無需登記,舉證以創作事證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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