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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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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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74條原為著作人登記制度,民國86年因登記常被搶先註冊濫用而全面刪除,現行採創作保護原則。
Q · 著作權法第74條還有效嗎?要去登記著作權嗎?
已刪除。現行著作完成即自動受保護,無需登記
著作權法第74條原規定著作人登記制度,已於民國86年修法刪除。現行制度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向任何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當年廢除的主因,是登記制度常被有心人用來搶先把他人著作登記為己有,反而扭曲了保護創作者的本意。
白話解讀
本條原為著作人登記制度,讓著作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民國74年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原則(創作完成即受保護,無需註冊),仍保留自願登記。但登記實務上常被有心人用來將他人著作搶先登記為己有,扭曲原意,民國86年全面廢除登記制度,本條同步刪除。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7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著作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之自願登記制度。民國86年修法時,因登記制度遭濫用於搶先登記他人著作,與創作保護原則本旨相悖,乃予刪除,自此著作權全面回歸創作完成即受保護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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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74條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74條原為著作人登記制度,讓著作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民國86年因登記常被搶先登記他人著作濫用,與創作保護原則本旨相悖,全面廢除自願登記,本條同步刪除。
Q2著作權要登記嗎?
不用。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不需向任何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登記並非權利發生要件。
Q3沒登記的著作能告侵權嗎?
可以。著作權自創作完成即發生,提告不以登記為前提。爭議重點在於誰能證明自己是真正的創作者,例如創作底稿、檔案時間戳、發表紀錄等事證。
Q4什麼是創作保護原則?
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註冊或標示為權利發生要件。這是取代第74條登記制度的現行原則。
Q5著作人登記跟著作財產權登記差在哪?
前者登記誰是著作人,後者登記著作財產權歸屬與移轉。兩者在民國86年修法時一併廢除自願登記。
Q6著作權法第74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登記制度常被有心人搶先把他人著作登記為己有,反而傷害真正創作者,與創作保護原則本旨相悖,故全面廢除。
Q7現在著作權要怎麼登記?
台灣已無著作權登記機關與制度。著作完成即受保護,你該做的是保留創作事證,例如底稿、檔案時間戳、發表紀錄。
Q8沒有登記怎麼證明著作是我的?
保留創作過程證據(草稿、分層檔案、雲端時間戳、首次發表紀錄、寄存證信函給自己),發生爭議時用來證明創作先後與來源。
Q9著作權保護要花錢嗎?
不用。創作完成即自動受保護,零成本零申請。坊間付費『著作權登記/認證』服務只是民間存證,非官方權利登記。
Q10發現著作被抄襲第一步怎麼做?
先固定證據(截圖、存證、對方接觸來源),再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或和解,必要時提起民刑事。登記與否不影響提告資格。
Q11台灣不用登記,那美國也一樣嗎?
不一樣。美國17 U.S.C. § 408仍保留登記,且§ 411規定多數情況須先登記才能提侵權訴訟。台灣則完全不需登記。
Q12民間付費『版權登記』有法律效力嗎?
邊界要分清:那不是官方權利登記,僅是民間存證服務,可作創作時點的佐證之一,但不等於取得或證明著作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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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內容 |
|---|---|
| 舊制(第74條登記制度,已廢) |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登記為自願性配套 |
| 現行制(創作保護原則) | 著作完成即自動受保護,無需登記,舉證以創作事證為準 |
內容
- 舊制(第74條登記制度,已廢)
-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登記為自願性配套
- 現行制(創作保護原則)
- 著作完成即自動受保護,無需登記,舉證以創作事證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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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或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 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之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四條刪除。 二、著作權法自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即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不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因此,自法律觀點而言,註冊並無甚實益。從註冊實務需要,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雖採創作保護原則,仍訂有自願註冊制度,惟由於法律賦予註冊之效力與民眾期待註冊應有之效力差距甚大,致自願註冊之制度常在實務上扭曲創作保護之原意,亦常造成主管機關之困擾。舉例言之,只要有註冊制度,即會有不肖之徒,將他人著作註冊為己有後,反過來向權利人主張著作權,雖著作權法定有撤銷註冊之規定,然由於主管機關並無司法調查權,遇有撤銷檢舉,僅能依當事人雙方提供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而要提出證據主張註冊為虛偽並不容易,如此極可能使真正權利人處於不利之地位,註冊制度極易扭曲創作保護之基本原則可見一斑。 三、為避免註冊制度扭曲著作權法基本原則,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刻意將註冊規定,改為登記,取消著作權註冊執照,改發登記簿謄本,試圖淡化民眾對註冊之期待及依賴。無奈登記案件,並未因此而減少,反而由於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後,民眾對著作權日益重視,導致登記案件增加,修正原意並未達成。 四、綜觀世界主要國家著作權法制,於採創作保護後,除少數國家外(如美國),皆不再有註冊或登記制度,遇有著作權侵害案件,則由權利人舉證證明享有權利及侵害之事實,向司法機關直接請求司法救濟。我國既已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亟需順應世界潮流,真正回歸創作保護,爰廢止原條文第三章第四節著作權登記制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著作人或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 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之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
一、原條文第七十四條刪除。 二、著作權法自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即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不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因此,自法律觀點而言,註冊並無甚實益。從註冊實務需要,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後,雖採創作保護原則,仍訂有自願註冊制度,惟由於法律賦予註冊之效力與民眾期待註冊應有之效力差距甚大,致自願註冊之制度常在實務上扭曲創作保護之原意,亦常造成主管機關之困擾。舉例言之,只要有註冊制度,即會有不肖之徒,將他人著作註冊為己有後,反過來向權利人主張著作權,雖著作權法定有撤銷註冊之規定,然由於主管機關並無司法調查權,遇有撤銷檢舉,僅能依當事人雙方提供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而要提出證據主張註冊為虛偽並不容易,如此極可能使真正權利人處於不利之地位,註冊制度極易扭曲創作保護之基本原則可見一斑。 三、為避免註冊制度扭曲著作權法基本原則,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刻意將註冊規定,改為登記,取消著作權註冊執照,改發登記簿謄本,試圖淡化民眾對註冊之期待及依賴。無奈登記案件,並未因此而減少,反而由於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後,民眾對著作權日益重視,導致登記案件增加,修正原意並未達成。 四、綜觀世界主要國家著作權法制,於採創作保護後,除少數國家外(如美國),皆不再有註冊或登記制度,遇有著作權侵害案件,則由權利人舉證證明享有權利及侵害之事實,向司法機關直接請求司法救濟。我國既已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亟需順應世界潮流,真正回歸創作保護,爰廢止原條文第三章第四節著作權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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