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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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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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著作權法第7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至第69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73條於民國86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原本它是授權主管機關制定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的母條,修法時立法者將相同授權內容移列為第69條第2項,使授權規範集中於母條,避免分散。本條雖刪除,但授權功能未消失。
白話解讀
本條原為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之授權基礎,讓主管機關得制定申請辦法之子法。民國86年全文修正時,立法者將相同授權內容移列至第69條第2項,成為該條的授權條款,避免規範分散。本條因此刪除,但授權功能並未消失,只是改掛在母條下。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73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授權之申請許可辦法,民國86年修法時內容移列至第69條第2項。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之申請許可強制授權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已修正移列為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原條文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522 全文修正)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之申請許可強制授權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條規定已修正移列為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原條文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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