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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7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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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著作權法第73條還有效嗎?

著作權法第73條於民國86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原本它是授權主管機關制定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的母條,修法時立法者將相同授權內容移列為第69條第2項,使授權規範集中於母條,避免分散。本條雖刪除,但授權功能未消失。

白話解讀

本條原為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之授權基礎,讓主管機關得制定申請辦法之子法。民國86年全文修正時,立法者將相同授權內容移列至第69條第2項,成為該條的授權條款,避免規範分散。本條因此刪除,但授權功能並未消失,只是改掛在母條下。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73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授權之申請許可辦法,民國86年修法時內容移列至第69條第2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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