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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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72條已刪除,原為翻譯強制授權終止規定,民國87年隨母條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制度整體廢止,現行法不再適用。
Q · 著作權法第72條還有效嗎?在規範什麼?
著作權法第72條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它原本規範「翻譯強制授權」的終止事由(如原著作人已在台以合理價格發行中文翻譯本時應終止授權)。因母條第67條的翻譯強制授權制度整體廢止,本條失去依附而一併刪除。現今翻譯他人著作須取得授權,回歸第28條改作權規範。
白話解讀
本條原為翻譯強制授權許可之終止規定,規範原著作人已在台灣發行合理價格中文翻譯本時,主管機關應終止強制授權。民國86年全文修正時,因母條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制度)整體刪除,本條失去依附對象而一併廢除。現行著作權法不再承認單獨的翻譯強制授權。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7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翻譯強制授權制度的終止規範,規定主管機關於特定事由發生時應終止已核准的翻譯強制授權。隨民國87年翻譯強制授權制度(第67條)整體刪除而失效,現行著作權法不再有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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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72條還有效嗎?▾
無效。著作權法第72條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行著作權法不再適用。它原為翻譯強制授權的終止規定,因母條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制度整體廢止而一併刪除。
Q2什麼是翻譯強制授權?▾
舊制度下,符合法定條件者得不經著作人同意,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翻譯外文著作,源自伯恩公約附錄開發中國家條款。民國87年已廢止,現今翻譯須取得授權。
Q3現在翻譯別人的著作要經過同意嗎?▾
要。翻譯屬於改作行為,須依著作權法第28條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沒有強制授權的捷徑。
Q4著作權法第72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翻譯強制授權的終止事由,民國87年隨制度整體廢止。
Q5第72條和第67條什麼關係?▾
第67條是翻譯強制授權的母條,第72條規範其終止;母條刪除後第72條失去依附一併廢止。
Q6刪除條文為什麼還保留在法規裡?▾
為維持條號連續性與立法沿革,廢止條文以「(刪除)」保留,僅具歷史意義。
Q7現在想翻譯外文書怎麼取得授權?▾
翻譯屬改作,依第28條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如出版社、版權代理)洽談授權並簽約。
Q8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廢止;可再看修法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Q9翻譯授權的費用怎麼談?▾
依著作市場價值、語種、發行量協商,常見為預付版稅加銷售分潤,無強制授權的法定費率可循。
Q10怎麼查第72條被刪除的立法理由?▾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或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民87修正案的立法理由說明。
Q11翻譯強制授權 vs 一般授權差在哪?▾
強制授權不需著作人同意(已廢止),一般授權須雙方合意簽約,現行只剩後者。
Q12翻譯算改作還是重製?▾
翻譯屬改作(第28條),產生衍生著作;單純複印原文才是重製(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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