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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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71 條規定:強制授權申請造假者撤銷許可(溯及既往),未依許可方式利用者廢止許可(向後失效)。
Q · 拿到強制授權後,許可會被收回嗎?
會。申請造假被撤銷,沒照許可用被廢止
依著作權法第 71 條,取得強制授權後仍可能失去許可。第 1 項:申請時有虛偽情事(如隱瞞利用方式),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效力溯及既往,先前發行全變侵權品。第 2 項:未依許可方式利用,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自廢止起向後失效。兩者法律責任輕重差很大。
白話解讀
強制授權是法律為翻唱文化開的一條路:原曲錄音發行滿 6 個月後,後來者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許可、付使用報酬,就能錄自己的翻唱版本,不必去跟原詞曲權利人一對一談。但這張許可證有兩個退場機制。第一個:你申請時撒謊(例如隱瞞預計發行規模或真實利用方式),一旦被發現,許可被「撤銷」,從頭到尾當作沒發生過,你已經發行的所有重製物全部變成侵權品。第二個:你拿到許可後沒照申請內容執行(說好做 A 實際做 B),許可被「廢止」,從廢止那天起不能繼續利用。「撤銷」和「廢止」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溯及既往,後者向後失效。如果你在音樂產業,這兩個字的差別可能決定你是要被追民刑事責任,還是單純失去未來的利用權。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71 條規範音樂強制授權的兩種退場機制:取得許可後若發現申請有虛偽情事,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溯及既往失效);若未依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則應廢止其許可(向後失效)。撤銷對應違法處分、廢止對應合法處分後的違規,二者責任範圍截然不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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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授權是什麼?為什麼翻唱需要這個?
強制授權是著作權法第69條給的替代路徑:原曲錄音發行滿6個月後,別人想翻唱錄新版本,不用跟原詞曲權利人一對一談,可直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付使用報酬就能做。注意:強制授權不等於自由使用,仍要付費,且只適用「錄音」,不適用現場演出、影視配樂、改編詞曲。
Q2撤銷跟廢止差在哪?看起來不是一樣嗎?
在法律上撤銷與廢止差距很大。撤銷針對本身違法的處分(如申請造假),效力溯及既往,等於許可從發出那天起就沒效過,先前發行全變侵權品。廢止針對本身合法但後來違規的處分(如未照許可內容執行),只向未來失效,過去行為不追溯。本條第1項寫撤銷、第2項寫廢止,民國90年修法前兩者都叫撤銷。
Q3被廢止後,已經做好還沒賣的重製物怎麼辦?
現行法未明文處理已製造未售出的重製物,實務解釋是廢止自送達起向後失效,廢止日後不得再繼續利用(含銷售庫存)。與其等廢止再處理庫存損失,不如在發現執行方式要調整時,主動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內容。主動變更只是行政程序;被動廢止可能是侵權訴訟的開端。
Q4強制授權撤銷廢止差別是什麼?
撤銷針對申請造假、溯及既往,先前發行全變侵權;廢止針對未依許可利用、向後失效,過去行為不追溯。
Q5著作權法第 71 條是什麼?
規範音樂強制授權的兩種退場機制:申請有虛偽情事撤銷、未依許可方式利用廢止。
Q6什麼叫強制授權的虛偽情事?
申請書上隱瞞或灌水真實利用方式、發行規模等與事實不符,構成撤銷事由。
Q7撤銷和廢止的法律效果差在哪?
撤銷溯及既往等於自始無效,廢止只向後失效不追溯既往,責任輕重完全不同。
Q8怎麼檢舉別人的強制授權?
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查閱對方申請書,蒐集落差證據後提出撤銷或廢止檢舉。
Q9強制授權發行方式想改怎麼辦?
主動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內容,避免被動被廢止;主動變更只是行政程序。
Q10被撤銷後損害賠償怎麼算?
撤銷溯及既往,先前發行全變侵權,原權利人可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可能超過使用報酬本身。
Q11撤銷有沒有時間限制?
違法處分的撤銷受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除斥期間,機關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為之。
Q12撤銷 vs 廢止哪個責任重?
撤銷重得多:溯及既往加可能的著作權侵害民刑事責任;廢止原則只失去未來利用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第1項) | 廢止(第2項) |
|---|---|---|
| 適用對象 | 本身違法的處分(申請有虛偽情事) | 本身合法但後來違規(未依許可方式利用) |
| 時間效力 | 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 向後失效,過去行為不追溯 |
| 先前發行物 | 全部變侵權品 | 廢止前合法,廢止後不得續用 |
| 可能責任 | 行政+著作權侵害民刑事責任 | 原則僅失去未來利用權 |
| 一般法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
撤銷(第1項)
- 適用對象
- 本身違法的處分(申請有虛偽情事)
- 時間效力
- 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 先前發行物
- 全部變侵權品
- 可能責任
- 行政+著作權侵害民刑事責任
- 一般法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
廢止(第2項)
- 適用對象
- 本身合法但後來違規(未依許可方式利用)
- 時間效力
- 向後失效,過去行為不追溯
- 先前發行物
- 廢止前合法,廢止後不得續用
- 可能責任
- 原則僅失去未來利用權
- 一般法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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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依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0861230 全文修正)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已刪除,爰將本條文字配合修正。
(0901025 修正)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就合法行政處分失效,如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廢止」處分稱之;就違法之行政處分之失效,如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撤銷」稱之,爰予修正。
- 第六十九條條文
- 著作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69 條條文
依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已刪除,爰將本條文字配合修正。
就合法行政處分失效,如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廢止」處分稱之;就違法之行政處分之失效,如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撤銷」稱之,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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