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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著作權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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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利用音樂著作者,不得將其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70 條規定,依強制授權製作的翻唱錄音重製物只能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不得外銷出口。

Q · 強制授權做的翻唱專輯可以外銷嗎?

不行。著作權法 70 條鎖在國境內

依著作權法第 70 條,凡依第 69 條強制授權製作的錄音著作重製物,不得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換言之這類翻唱專輯只能在台灣境內販售,不能出口、不能上架國際串流的全球版本、不能授權海外發行商。想做國際市場,必須改向著作財產權人洽談一般商業授權。

白話解讀

第 69 條給了一個方便的後門:付錢就能翻唱。但這個方便不是沒有代價的。第 70 條就是那個代價:你用強制授權做出來的錄音著作,只能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銷售,不能出口、不能在國際平台販售、不能授權給海外發行商。為什麼有這個限制?因為強制授權本來就是對著作財產權人的一種「強制」,每個國家自己決定是否要忍受這個制度。如果台灣用強制授權做出的錄音可以外銷到其他國家,等於把台灣單方面的強制授權效果輸出到別國,侵害了那些國家著作權人的跨境權利。所以強制授權和地域鎖是綁在一起的。這條看似技術性限制,實際上是強制授權制度能存在的條件。破壞這條線,整個制度會被國際社會撤回。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70 條為音樂強制授權的地域限制規定:依第 69 條取得強制授權而製作之錄音著作,其重製物僅得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銷售,不得輸出至境外。此限制源於著作權地域性原則,避免一國單方面之強制授權效果擴及他國而侵害該國著作權人之跨境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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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把強制授權的專輯放上 Spotify,會自動在全球流通,這樣算違反第 70 條嗎?

很可能算。第 70 條的「銷售」在實務上包括數位串流提供,你必須在 Spotify 後台設定只提供給台灣地區,才能避免違反。內行人提示:數位發行商對地域鎖的設定支援度不一,上架前務必確認可做「台灣限定」,否則一上架就自動違法。

Q2強制授權的翻唱可以賣給在台灣的外國人帶回國嗎?

可以。實體銷售給消費者是在台灣境內發生,符合第 70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的條件,消費者個人攜帶出境是消費者行為。內行人提示:但你不能對境外消費者直接出貨,例如設立外銷網站收國外訂單寄到國外,這會被認為是你主動銷售到境外而違反本條。

Q3違反第 70 條最嚴重的後果是什麼?

除民事賠償外,著作權專責機關可依第 71 條廢止你的強制授權許可。一旦許可被廢止,過去依該許可製作的所有錄音著作,連本土銷售都變成無授權利用,會被原著作權人追究全部侵權責任。內行人提示:這是雪崩效應,一個外銷動作可能毀掉整張專輯的合法性,外銷收益遠不及後續賠償。

Q4著作權法 70 條是什麼?

音樂強制授權的地域限制:強制授權做的錄音重製物只能在台灣境內銷售,不得外銷。

Q5強制授權和商業授權差在哪?

強制授權付法定報酬即可取得但地域被鎖、用途受限;商業授權要個別議價但可全球發行自由運用。

Q6什麼叫管轄區域外?

指中華民國領域以外的市場,含出口實體唱片、上架國際串流全球版、授權海外發行等。

Q7強制授權地域限制和平行輸入有什麼關係?

兩者同源於著作權屬地主義——一國授權不自動跨境,第 70 條是該原則在強制授權上的具體展現。

Q8強制授權的專輯怎麼合法上架數位平台?

在平台後台把販售地區設定為僅中華民國,上架前向發行商確認支援台灣限定的地域鎖。

Q9想做國際市場的翻唱怎麼辦?

不要走強制授權,從一開始就與著作財產權人洽談含海外市場的商業授權。

Q10已經印好要外銷才發現違法怎麼處理?

兩條路:銷毀境外庫存,或立即與著作財產權人另談商業授權取得外銷權。

Q11怎麼證明銷售有跨境?

數位平台的地域設定截圖、進口紀錄、海外發行商合約、國際訂單出貨紀錄都是關鍵證據。

Q12強制授權 vs 商業授權哪個適合我?

只在台灣賣、求低成本選強制授權;要海外市場或自由運用就只能商業授權,沒有第三選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ulsory_licensecommercial_license
取得方式向智財局申請許可+付法定報酬與著作財產權人個別議約
成本法定費率,較低且可預期市場議價,通常較高
地域範圍僅中華民國境內(第 70 條鎖)可約定全球或指定市場
使用限制僅限錄音著作、用途受限依約定彈性運用
被廢止風險違規可依第 71 條廢止許可無強制廢止機制,依契約處理

compulsory_license

取得方式
向智財局申請許可+付法定報酬
成本
法定費率,較低且可預期
地域範圍
僅中華民國境內(第 70 條鎖)
使用限制
僅限錄音著作、用途受限
被廢止風險
違規可依第 71 條廢止許可

commercial_license

取得方式
與著作財產權人個別議約
成本
市場議價,通常較高
地域範圍
可約定全球或指定市場
使用限制
依約定彈性運用
被廢止風險
無強制廢止機制,依契約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著作権法第 69 条(商業用レコードへの録音等に係る文化庁長官の裁定)
韓國저작권법 제52조(판매용 음반의 제작에 관한 법정허락)
德國UrhG § 42a(Zwangslizenz zur Herstellung von Tonträgern)
美國17 U.S.C. § 115(compulsory mechanical license,僅限於在美國境內散布之 phonoreco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10522 全文修正)

依前三條規定利用著作者,不得將其翻譯物或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

(0861230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利用音樂著作者,不得將其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已刪除,爰將本條文字配合修正。

(0810522 全文修正)

依前三條規定利用著作者,不得將其翻譯物或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七十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已刪除,爰將本條文字配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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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70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利用音樂著作者,不得將其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