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420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發行是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需要的重製物,又同條項第12款規定,散布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因此,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發行」,僅限於實體物的流通,並不涉及網路上數位檔…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發行是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需要的重製物,又同條項第12款規定,散布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因此,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發行」,僅限於實體物的流通,並不涉及網路上數位檔案的公開傳輸行為。所以,唱片公司未發行CD而是透過數位平台讓消費者下載或點聽,並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發行。至於銷售用錄音著作的錄製媒介物,並不僅限於CD,可以是錄音帶或其他可讓聲音附著的實體物。二、另外,著作權法第70條規定,「依第69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所錄製的錄音著作重製物,不得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由於,網路具有跨越國界的特性,因此,透過強制授權而錄製銷售用的錄音著作,如果是以網路數位平台方式讓消費者下載或點聽,恐流通至中華民國境外,而不符合著作權法第70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