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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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loudyeah16866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0260304上課有個協會來中立,必須按照規定去辦理,保護彼此的權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