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96870號
要旨
主旨:所詢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有關著作權法第69條所定銷售用錄音著作,就其錄製之媒介物種類,並無任何限制,錄音帶、CD或其他新型態之媒介物均無不可,惟授權利用之目的需屬得單獨用於銷售者。 貴公司欲運用市場…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有關著作權法第69條所定銷售用錄音著作,就其錄製之媒介物種類,並無任何限制,錄音帶、CD或其他新型態之媒介物均無不可,惟授權利用之目的需屬得單獨用於銷售者。 貴公司欲運用市場上發行滿6個月之音樂著作之詞、曲重製成MIDI碟、MP3用於銷售,得否依上述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若該等MIDI碟、MP3成品屬電腦伴唱機之一部分而無法單獨用以銷售者,則不符上開規定,不得申請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另即使得單獨用以銷售而得申請強制授權,但欲將該被授權錄製之錄音著作灌錄至電腦伴唱機內使用,則因該後續之灌錄行為涉及另一項「重製」行為,仍須另行取得重製授權始得為之。二、至於如何依前述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申請音樂著作強製授權,及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計算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相關申請規定(www.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