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6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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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68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原規定廣電業者得為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翻譯內容,因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廢止而同步消失。
Q · 著作權法第68條還有效嗎?
著作權法第68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現為無效條文。原本規定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得為教育目的公開播送依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所完成的翻譯內容。第67條母法因台灣加入 WTO、與國際著作權規範接軌而被廢除,本配套條文失去依據同步刪除。現行廣播電視的著作利用,回歸第24條公開播送權及合理使用相關規定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86年刪除。原本是第 67 條翻譯強制授權的配套措施,允許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為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翻譯內容。第 67 條母法因台灣加入 WTO 被廢後,本條失去存在基礎,同步刪除。是一條隨著國際地位轉變而消失的法律遺跡。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6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三章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章節,係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之配套規定,授權廣電業者得為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翻譯內容。隨第67條於民國86年因 WTO 接軌廢除而同步刪除,屬國際地位轉變下消失的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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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68條是什麼?為什麼是刪除?▾
原是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的配套規定,允許廣電業者為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翻譯內容。第67條因台灣加入 WTO 廢除,本條失去依據於民國86年同步刪除。
Q2第68條刪除後,現在廣電播送翻譯內容看哪一條?▾
回歸現行有效規定:第24條公開播送權,以及第44條以下合理使用相關條文。翻譯涉及改作,另須注意第28條改作權。
Q3查到(刪除)代表這部分行為現在沒人管嗎?▾
不是。刪除的是『特別授權制度』,不是放任。相關行為改受現行公開播送權與合理使用規範,未經授權仍可能侵權。
Q4著作權法第68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是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的配套,允許廣電業者為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翻譯內容。
Q5著作權法第68條為什麼被刪除?▾
母法第67條翻譯強制授權因台灣加入 WTO、與 TRIPS 接軌而廢除,本配套條文失去依據於民國86年同步刪除。
Q6什麼是翻譯強制授權?▾
舊制度下,符合一定條件即可未經外國著作權人同意翻譯其著作的法定授權,屬開發中國家階段的例外,已隨入會廢除。
Q7第68條原本管的是哪種行為?▾
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為教育目的、公開播送依強制授權完成的翻譯內容』這一特定情形。
Q8第68條刪除後,廣電播翻譯內容該怎麼合法處理?▾
取得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先確認是否落入第24條公開播送權,翻譯部分注意第28條改作權,教育目的可評估合理使用條文。
Q9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顯示『(刪除)』即失效;對照沿革頁可看刪除年度與原因。
Q10想引用第68條的舊內容怎麼辦?▾
標明『民國86年刪除之舊條文』並註明已失效,實務適用改引現行第24條等有效條文。
Q11教育目的播送他人翻譯內容現在怎麼判斷合不合法?▾
看是否取得授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四要素(目的、性質、比例、市場影響),不再有強制授權的捷徑。
Q12第68條(已刪除)vs 第24條(現行)差在哪?▾
第68條是已廢止的特別授權配套;第24條是現行公開播送權的權利基礎。現在一律看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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