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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67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67 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原規定翻譯強制授權,因台灣加入 WTO 喪失開發中國家身分而廢止。
Q · 著作權法第 67 條現在還有效嗎?
著作權法第 67 條已於民國 86 年(1998 年修法)全條刪除。原條文規定外文著作的中文翻譯本絕版或未發行時,得申請翻譯強制授權,這是伯恩公約給開發中國家的特權。台灣以非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 WTO,無法繼續適用,因此廢除此制度。現行翻譯利用須循一般授權或合理使用規範。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86年刪除。原本規定中文翻譯本絕版或未發行時,可申請強制授權翻譯外文著作,這是伯恩公約給開發中國家的特權。台灣加入 WTO 無法以開發中國家身分進入,只能放棄這個翻譯強制授權制度。這條的刪除標誌著台灣從受惠方轉為國際著作權秩序的守門人。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6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翻譯強制授權制度,係伯恩公約附錄賦予開發中國家的例外,民國 86 年因台灣加入 WTO 而廢止,現行法已無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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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 67 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 86 年配合加入 WTO 全條刪除,現行法無翻譯強制授權制度。
Q2為什麼著作權法第 67 條被刪除?▾
本條原是伯恩公約給開發中國家的翻譯強制授權優惠。台灣以非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 WTO,無法繼續適用,故廢止。
Q3什麼是翻譯強制授權?▾
外文著作中譯本絕版時,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強制翻譯利用,源於伯恩公約附錄對開發中國家的例外。
Q4著作權法第 67 條為什麼被刪除?▾
台灣以非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 WTO,無法適用伯恩公約翻譯強制授權優惠,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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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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