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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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67 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原規定翻譯強制授權,因台灣加入 WTO 喪失開發中國家身分而廢止。
Q · 著作權法第 67 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86年刪除
著作權法第 67 條已於民國 86 年(1998 年修法)全條刪除。原條文規定外文著作的中文翻譯本絕版或未發行時,得申請翻譯強制授權,這是伯恩公約給開發中國家的特權。台灣以非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 WTO,無法繼續適用,因此廢除此制度。現行翻譯利用須循一般授權或合理使用規範。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86年刪除。原本規定中文翻譯本絕版或未發行時,可申請強制授權翻譯外文著作,這是伯恩公約給開發中國家的特權。台灣加入 WTO 無法以開發中國家身分進入,只能放棄這個翻譯強制授權制度。這條的刪除標誌著台灣從受惠方轉為國際著作權秩序的守門人。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6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翻譯強制授權制度,係伯恩公約附錄賦予開發中國家的例外,民國 86 年因台灣加入 WTO 而廢止,現行法已無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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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 67 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 86 年配合加入 WTO 全條刪除,現行法無翻譯強制授權制度。
Q2為什麼著作權法第 67 條被刪除?
本條原是伯恩公約給開發中國家的翻譯強制授權優惠。台灣以非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 WTO,無法繼續適用,故廢止。
Q3什麼是翻譯強制授權?
外文著作中譯本絕版時,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強制翻譯利用,源於伯恩公約附錄對開發中國家的例外。
Q4著作權法第 67 條為什麼被刪除?
台灣以非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 WTO,無法適用伯恩公約翻譯強制授權優惠,故廢止。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首次發行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譯本發行或其發行中文翻譯本已絕版者,欲翻譯之人,為教學、研究或調查之目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翻譯並以印刷或類似之重製方式發行之: 一、已盡相當努力,無法聯絡著作財產權人致不能取得授權者。 二、曾要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無法達成協議者。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提出申請九個月後始予許可;於九個月期間內,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以通常合理價格發行中文翻譯本或原著作人將其著作重製物自流通中全部收回者,主管機關應不許可。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十七條刪除。 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九條第一項現定,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規定,而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係伯恩公約賦予開發中國家之優惠,以我國目前之經濟發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勢必無法接受我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我國既無法以開發中國家身分申請加入該組織,自無法再援用伯恩公約賦予開發中國家翻譯強制授權之優惠規定,爰將翻譯權強制授權規定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著作首次發行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譯本發行或其發行中文翻譯本已絕版者,欲翻譯之人,為教學、研究或調查之目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翻譯並以印刷或類似之重製方式發行之: 一、已盡相當努力,無法聯絡著作財產權人致不能取得授權者。 二、曾要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無法達成協議者。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提出申請九個月後始予許可;於九個月期間內,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以通常合理價格發行中文翻譯本或原著作人將其著作重製物自流通中全部收回者,主管機關應不許可。
一、原條文第六十七條刪除。 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九條第一項現定,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規定,而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係伯恩公約賦予開發中國家之優惠,以我國目前之經濟發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勢必無法接受我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我國既無法以開發中國家身分申請加入該組織,自無法再援用伯恩公約賦予開發中國家翻譯強制授權之優惠規定,爰將翻譯權強制授權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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