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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24b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對於創作好的樂曲要申請,應如何申請」一節,如您係欲為自身創作的樂曲申請登記,則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須登記;如您係欲對他人創作的樂曲申請授權利用,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參與…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對於創作好的樂曲要申請,應如何申請」一節,如您係欲為自身創作的樂曲申請登記,則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須登記;如您係欲對他人創作的樂曲申請授權利用,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參與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另有關「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一節,按本法第69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6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而關於「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申請書」之填寫,一份申請書僅能填寫一首音樂著作,並應註明係申請「詞」或「曲」,以避免造成申請書之各項內容混淆;另有關「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之相關規定及表格,可參考本局網頁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案件申請/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第69條等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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