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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0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您來函所詢,關於申請強制授權之規費,係依據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台幣三千元」,若欲向本局申請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則必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9條等相關規定為之。二、有關音樂著作授權之費用,原…

令函要旨

一、您來函所詢,關於申請強制授權之規費,係依據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台幣三千元」,若欲向本局申請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則必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9條等相關規定為之。二、有關音樂著作授權之費用,原則上應依市場機制,由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自由磋商議定使用報酬,而本法對強制授權之費用規定,係尊重市場秩序所訂之基本價格;若您欲取得音樂著作之授權,且不欲強制授權,建議您仍可先行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相關事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98110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您來函所詢,關於申請強制授權之規費,係依據著作權相關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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