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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290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八四聯總字第四二三號函辦理。二、按「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係屬二種不同性質之著作財產權權能,且其定義著作權法分別定有明文:(一)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八四聯總字第四二三號函辦理。二、按「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係屬二種不同性質之著作財產權權能,且其定義著作權法分別定有明文:(一)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參照)。(二)公開演出:指以泬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參照)。又於公共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亦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參照)。三、綜上所述, 貴會所詢關於KTV業者在其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節,茲分別釋明如下:(一)KTV業者在其營業場所利用電視機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係屬前述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消費者於KTV營業場所藉伴唱帶演唱歌曲,則屬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伴唱帶(視聽著作)如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情事,於製作固然應由伴唱帶業者徵得該等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於該伴唱帶公開上映時,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不得再藉該公開上映行為,主張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三、關於本案疑義,除前述說明外,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九二八五號函及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六二七○號函亦曾有相關之釋疑。隨文檢附該二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又 貴會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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