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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4043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所詢引用他人著作所涉及著作權法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函。二、茲依台端所詢問題分別說明如次:(一)所詢引用他人著作除應註明出處外,尚須遵守那些著作權法之規定乙節,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一…

令函要旨

所詢引用他人著作所涉及著作權法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函。二、茲依台端所詢問題分別說明如次:(一)所詢引用他人著作除應註明出處外,尚須遵守那些著作權法之規定乙節,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一二九三一○號函已有釋示,請參考。(二)台端詢及引用他人著作超過多少字時,須先獲得出版社的書面許可乙節,按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屬司法機關權責,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三)「改作:指以翻譯..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著有明定,是如欲引用他人之翻譯著作(即衍生著作),亦應遵守如說明二、之(一)相同的法律規定。三、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一二九三一○號函影本、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請參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83)內著字第8324043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83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所詢引用他人著作所涉及著作權法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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