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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6868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所詢遊覽車客運業利用車廂內所裝之閉路電視放映設備,放映向合法商店所租用依法出版之錄影節目帶,提供租用車輛乘客觀賞等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82)全遊聯昭字第二一六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令函要旨

所詢遊覽車客運業利用車廂內所裝之閉路電視放映設備,放映向合法商店所租用依法出版之錄影節目帶,提供租用車輛乘客觀賞等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82)全遊聯昭字第二一六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條第一項第四款又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之人,亦屬之。」,同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三、所詢遊覽車客運業利用車廂內所裝之閉路電視放映設備,放映向合法商店所租用依法出版之錄影節目帶,提供租用車輛乘客觀賞,係屬前述「公開上映」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因此,遊覽車客運業利用車廂內所裝之閉路電視放映設備,公開上映錄影節目帶,唯仍應注意該錄影帶有無「公開上映」之授權,又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82)內著字第8216868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所詢遊覽車客運業利用車廂內所裝之閉路電視放映設備,放映向合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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