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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5956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中國常用文字經抄襲成冊,再向本部申請著作登記是否合法或有侵犯原著作權人權益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台省刻聯乃字第○九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法定著作未申請著作權…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中國常用文字經抄襲成冊,再向本部申請著作登記是否合法或有侵犯原著作權人權益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台省刻聯乃字第○九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法定著作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著作權登記並非著作權取得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釋在案,檢送該函影本,請參考。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雖經本部准予著作權登記,但是否確係法定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如發生爭執,仍應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事實認定之。三、抄襲他人之著作並無自己之創意,抄襲所得之作品,自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不論是否辦理著作權登記,並無著作權可言。經著作權登記之著作,如經檢舉或本部發現係出於抄襲者,其登記之事項即有虛偽情事,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登記。四、所詢「另有業者模仿其字型『略似影印』,市面使用,是否有侵犯他權﹖如果依照字型各自抄襲不盡相同有長短之別又如何﹖」等問題均涉及個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私權爭執,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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