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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517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一、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超過保護期間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您來函所詢由古人完成之著作,因著作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出…

令函要旨

一、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超過保護期間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您來函所詢由古人完成之著作,因著作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出版。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之製版權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而製版人將已成為公共財之古籍整理印刷並為首次發行者,仍須依法向本局申請「製版權」之登記,始得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期間為10年,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電詢所提著作為法人著作或係自然人著作?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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