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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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中「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具有原創性…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中「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之著作,於既有之作品上加註標點符號,僅在使人了解其內容,非屬重新創作,亦不具有創作性,因此您來函所述古籍之點校依前述說明在我國並未有著作權。
二、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如就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加以整理印刷,製版人得申請製版權登記而取得製版權,並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其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因此有關古籍點校並加標點符號等節,如符合上揭規定,可向本局申請製版權之登記。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90年12月4日(九十)智著字第0900011231號解釋函,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