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306b
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製版權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若符合該條要件,並向主管機關(即本局)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該條…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製版權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若符合該條要件,並向主管機關(即本局)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該條適用之對象係指「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或美術著述,並非來信所述「消滅之文字」,先予澄清。
二、而所謂著作財產權消滅係指著作財產權超過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消滅的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參本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無須取得授權。
三、另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只要屬於前述標的之範圍,例如:法規、表格、名詞等,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