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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81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同條…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同條第2項復規定「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來信所述之古籍為1987年出版,即使曾向本局申請辦理製版權登記,因現今距製版完成日已逾10年,並不會有製版權問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又若您欲查詢本局歷來之製版權登記及註冊相關資料,則依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規定:「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您可親至本局4樓著作權組辦理閱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6081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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