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815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同條…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同條第2項復規定「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來信所述之古籍為1987年出版,即使曾向本局申請辦理製版權登記,因現今距製版完成日已逾10年,並不會有製版權問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又若您欲查詢本局歷來之製版權登記及註冊相關資料,則依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規定:「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您可親至本局4樓著作權組辦理閱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