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319c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製版權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即本局)申請登記為要件(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併參);本局並就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本法第115條之1規定),所詢問題1,您得至本局(著作權組)查詢製版權登記之資料,了解相關之製版權消滅與否。
二、所詢問題2及3,查製版權之制度旨在保護對古籍之整理重現,故申請製版權須以「整理」及「印刷」為要件,有關「整理」要件,包含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相當精力(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20314),故僅變更書名或調整編排順序,因不符合前述要件,尚難申請製版權之登記。
三、所詢問題4,依本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及本法第80條規定:「第42條及第43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故製版權因存續期間(十年)屆滿而消滅,並無延長其保護之規定。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