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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80 條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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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80 條規定,第 44 條至第 65 條的著作財產權限制與合理使用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Q · 古籍有製版權,我引用或影印來教學會侵權嗎?

著作權法第 80 條採『準用』立法技術,將著作財產權限制與合理使用規定整套套用於製版權:包括第 42、43 條(著作財產權消滅)、第 44 至 48 條、第 49 條(時事報導)、第 51 條(個人或家庭使用)、第 52 條(引用)、第 54 條(考試)、第 64 條(註明出處)及第 65 條(合理使用判斷標準)。因此引用、教學、圖書館保存、個人閱讀抄錄等行為,對有製版權的古籍重製本同樣不構成侵權,避免公共領域著作因製版權而被變相私有化。

白話解讀

有了製版權,出版社對整理過的古籍版面有 10 年獨佔權。但如果沒有任何限制,很多合理使用都會變成侵權,公版古籍會變成變相私有化。這條做的事情叫「準用」:把著作權法裡保護使用者的所有剎車規則(合理使用、引用、教學用、圖書館保存、時事報導、個人使用等),全部搬到製版權上。你引用古籍一段做論文不侵害製版權(第 5200 條被準用),圖書館為館藏保存掃描古籍不侵害(第 4800 條被準用),你讀書讀到感動抄錄一段發在社群不侵害(第 5100 條被準用)。這條是小字條文,但它是防止製版權變成文化壟斷工具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製版權準用,指著作權法第 80 條將原屬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規定(第 44 條至第 65 條等),以準用方式適用於製版權,使引用、教學、個人使用、圖書館保存等合理使用抗辯,同樣得對抗製版權人的侵權主張,是防止公共領域著作被製版權變相壟斷的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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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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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影印有製版權的古籍幾頁給自己讀,這算侵權嗎?

原則上不算。本條準用第 51 條個人使用條款,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不構成侵權。關鍵是個人、非營利、合理範圍。判斷標準不是數量多寡,而是使用目的:同樣影印 30 頁,自己讀書筆記沒問題,印來賣錢就違法。

Q2我想在論文裡引用一段有製版權的古籍譯註,怎麼引才安全?

本條準用第 52 條,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製版權同樣適用。三要點:註明出處(作者、書名、頁碼)、引用比例適當(通常一兩段、數百字內)、目的正當。符合這三點,即使對方是商業出版社也難以主張侵權。

Q3製版權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第 42、43 條(著作財產權消滅)與第 44 至 48 條、49、51、52、54、64、65 條(著作財產權限制與合理使用),使引用、教學、個人使用、圖書館保存等合理使用抗辯同樣適用於製版權。

Q4製版權是什麼?

製版人就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消滅之文字、美術著作整理印刷或影印製版後享有的鄰接權,保護期 10 年(第 79 條)。

Q5製版權準用是什麼意思?

第 80 條把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與限制規定比照適用到製版權,避免重複立法又確保使用者防禦對稱。

Q6製版權準用了哪些合理使用條文?

第 42、43 條(財產權消滅)與第 44–48、49、51、52、54、64、65 條(限制與合理使用)。

Q7什麼叫合理使用的四項判準?

第 65 條:使用目的與性質、著作性質、使用比例、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Q8被控製版權侵權怎麼辦?

先確認對方權利是否仍在 10 年期內 → 對位最貼近的合理使用條款 → 套第 65 條四項判準 → 蒐集使用目的與比例證據。

Q9引用古籍怎麼引才不侵權?

註明出處、引用比例適當、目的正當(學術或評論),準用第 52 條即合法。

Q10圖書館要掃描古籍保存怎麼做才合法?

以典藏保存為目的、符合第 48 條要件之重製,準用後合法進行。

Q11怎麼證明自己屬於合理使用?

保存使用目的(非營利/教學/研究)、使用比例、註明出處等證據,對照第 65 條四項標準。

Q12製版權 vs 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製版權保護整理製版成果、期間 10 年、須登記;著作財產權保護著作本身、期間長、創作即享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製版權著作財產權
保護對象公共領域著作之整理製版成果具原創性之著作本身
保護期間10 年(第 79 條)原則上著作人終身加 50 年
合理使用限制準用第 44–65 條(第 80 條)直接適用第 44–65 條
登記要件須登記始得主張創作完成即享有,不待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UrhG § 70(Wissenschaftliche Ausgaben,科學版本權)— 對公共領域著作之科學整理版本的鄰接權,並受著作權限制規定(Schranken §§ 44a–63)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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