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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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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80 條規定,第 44 條至第 65 條的著作財產權限制與合理使用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Q · 古籍有製版權,我引用或影印來教學會侵權嗎?

不會,合理使用規定準用於製版權

著作權法第 80 條採『準用』立法技術,將著作財產權限制與合理使用規定整套套用於製版權:包括第 42、43 條(著作財產權消滅)、第 44 至 48 條、第 49 條(時事報導)、第 51 條(個人或家庭使用)、第 52 條(引用)、第 54 條(考試)、第 64 條(註明出處)及第 65 條(合理使用判斷標準)。因此引用、教學、圖書館保存、個人閱讀抄錄等行為,對有製版權的古籍重製本同樣不構成侵權,避免公共領域著作因製版權而被變相私有化。

白話解讀

有了製版權,出版社對整理過的古籍版面有 10 年獨佔權。但如果沒有任何限制,很多合理使用都會變成侵權,公版古籍會變成變相私有化。這條做的事情叫「準用」:把著作權法裡保護使用者的所有剎車規則(合理使用、引用、教學用、圖書館保存、時事報導、個人使用等),全部搬到製版權上。你引用古籍一段做論文不侵害製版權(第 5200 條被準用),圖書館為館藏保存掃描古籍不侵害(第 4800 條被準用),你讀書讀到感動抄錄一段發在社群不侵害(第 5100 條被準用)。這條是小字條文,但它是防止製版權變成文化壟斷工具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製版權準用,指著作權法第 80 條將原屬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規定(第 44 條至第 65 條等),以準用方式適用於製版權,使引用、教學、個人使用、圖書館保存等合理使用抗辯,同樣得對抗製版權人的侵權主張,是防止公共領域著作被製版權變相壟斷的安全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影印有製版權的古籍幾頁給自己讀,這算侵權嗎?

原則上不算。本條準用第 51 條個人使用條款,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不構成侵權。關鍵是個人、非營利、合理範圍。判斷標準不是數量多寡,而是使用目的:同樣影印 30 頁,自己讀書筆記沒問題,印來賣錢就違法。

Q2我想在論文裡引用一段有製版權的古籍譯註,怎麼引才安全?

本條準用第 52 條,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製版權同樣適用。三要點:註明出處(作者、書名、頁碼)、引用比例適當(通常一兩段、數百字內)、目的正當。符合這三點,即使對方是商業出版社也難以主張侵權。

Q3製版權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第 42、43 條(著作財產權消滅)與第 44 至 48 條、49、51、52、54、64、65 條(著作財產權限制與合理使用),使引用、教學、個人使用、圖書館保存等合理使用抗辯同樣適用於製版權。

Q4製版權是什麼?

製版人就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消滅之文字、美術著作整理印刷或影印製版後享有的鄰接權,保護期 10 年(第 79 條)。

Q5製版權準用是什麼意思?

第 80 條把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與限制規定比照適用到製版權,避免重複立法又確保使用者防禦對稱。

Q6製版權準用了哪些合理使用條文?

第 42、43 條(財產權消滅)與第 44–48、49、51、52、54、64、65 條(限制與合理使用)。

Q7什麼叫合理使用的四項判準?

第 65 條:使用目的與性質、著作性質、使用比例、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Q8被控製版權侵權怎麼辦?

先確認對方權利是否仍在 10 年期內 → 對位最貼近的合理使用條款 → 套第 65 條四項判準 → 蒐集使用目的與比例證據。

Q9引用古籍怎麼引才不侵權?

註明出處、引用比例適當、目的正當(學術或評論),準用第 52 條即合法。

Q10圖書館要掃描古籍保存怎麼做才合法?

以典藏保存為目的、符合第 48 條要件之重製,準用後合法進行。

Q11怎麼證明自己屬於合理使用?

保存使用目的(非營利/教學/研究)、使用比例、註明出處等證據,對照第 65 條四項標準。

Q12製版權 vs 著作財產權差在哪?

製版權保護整理製版成果、期間 10 年、須登記;著作財產權保護著作本身、期間長、創作即享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製版權著作財產權
保護對象公共領域著作之整理製版成果具原創性之著作本身
保護期間10 年(第 79 條)原則上著作人終身加 50 年
合理使用限制準用第 44–65 條(第 80 條)直接適用第 44–65 條
登記要件須登記始得主張創作完成即享有,不待登記

製版權

保護對象
公共領域著作之整理製版成果
保護期間
10 年(第 79 條)
合理使用限制
準用第 44–65 條(第 80 條)
登記要件
須登記始得主張

著作財產權

保護對象
具原創性之著作本身
保護期間
原則上著作人終身加 50 年
合理使用限制
直接適用第 44–65 條
登記要件
創作完成即享有,不待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UrhG § 70(Wissenschaftliche Ausgaben,科學版本權)— 對公共領域著作之科學整理版本的鄰接權,並受著作權限制規定(Schranken §§ 44a–63)拘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10522 全文修正)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及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關於著作財產權登記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八十條修正為「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0810522 全文修正)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及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關於著作財產權登記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八十條修正為「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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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80 條規定:「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