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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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2.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3.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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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46 條允許各級學校及教學者在授課必要範圍內重製、公開演出或上映已發表著作;遠距教學須有技術措施防止外人接收。
Q · 老師上課能不能用別人的著作?
能,但限學校、授課必要範圍內
依著作權法第 46 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在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遠距教學則須依第二項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具學籍或未選課者接收,才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補習班、線上課程平台不屬「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不在本條保護範圍。
白話解讀
老師上課要用 PPT 放別人拍的紀錄片片段、要把整篇報紙社論印給全班討論、要把一首流行歌公開播放讓學生寫樂評。這些動作每一個都碰到著作權。如果沒有這條,台灣每一堂課都站在侵權邊緣。46 條就是替教學現場開的一扇特別大門: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從國小到大學)和擔任教學的人,在「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可以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2022 年的修法更關鍵:加了第二項,遠距教學時代的救命符。只要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外人收看(例如學校 LMS 系統登入、選課限制),就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重點是「防止未選課的人接收」這個動作要做到。直接把上課錄影放 YouTube 公開,一秒出局。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46 條為教育合理使用之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在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遠距教學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具學籍或未經選課者接收時,並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其範圍受第 44 條但書「不得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之準用限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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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大學老師,把整本原文書 PDF 上傳到 Moodle 給學生下載,可以嗎?
風險高。「整本書」幾乎一定超出「合理範圍」。實務上建議每次只上傳授課必要章節,並在 Moodle 設定只有選課學生能下載。教育部與智慧財產局的見解是每本書每學期重製比例不宜超過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該次授課必要程度,這個沒寫在法條但是實務判斷線。
Q2線上課程平台老師可以用這條嗎?
不行。本條明確限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線上課程平台不在保護範圍。你需要走正式授權,或訴諸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一般合理使用判斷,舉證難度高很多。很多平台講師被告才發現自己以為的保護傘是教室裡的老師在用的,跟你無關。
Q3遠距教學直播別人的教學影片給學生看可以嗎?
可以,但要看技術措施。依第 46 條第二項,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時必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具學籍或未經選課者接收,例如會議室密碼、LMS 登入、選課限制。如果用誰都能點進來的公開連結直播,就超出範圍。實務上判斷重點已從「是不是授課用」轉到「有沒有阻止外人接收」。
Q4著作權法第 46 條是什麼?
教育合理使用規定,各級學校及教學者在授課必要範圍內可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著作,是教學現場的著作權防護傘。
Q5第 46 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管實體課堂的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第二項管遠距教學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多一個「技術措施防止外人接收」要件。
Q6什麼叫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
教學所需的最小利用程度,整本書、整部影片、賣給非選課生都超出範圍,實務參考重製不宜超過該書三分之一。
Q7第 46 條和刑法侵權差在哪?
第 46 條是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免責,符合就不構成侵權;超出範圍才可能落入著作權法第 91 條以下刑責。
Q8老師怎麼合法在課堂用別人的著作?
確認自己是各級學校教學者 → 限縮在授課必要章節 → 確認著作已發表 → 遠距加技術措施 → 保留選課名單與登入紀錄。
Q9遠距教學的技術措施怎麼做才算合理?
設 LMS 登入、選課限制、會議室密碼,確保只有具學籍或已選課者能接收,公開直播連結不算。
Q10接到著作權律師函怎麼回?
檢查依法設立學校、授課必要、合理範圍、技術防護四要件,符合就引用第 46 條並附立案證書、課程大綱、選課名單、登入紀錄回函。
Q11怎麼證明使用落在必要範圍?
保留課程大綱、選課名單、LMS 登入紀錄、重製章節比例佐證,證明只用了授課所需部分。
Q12第 46 條 vs 第 65 條合理使用哪個有利?
第 46 條是教育專用的明確授權、確定性高;第 65 條要逐案論證四要素、彈性大但舉證難。學校教學優先走第 4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l_46_1 | col_46_2 | col_65 |
|---|---|---|---|
| 適用主體 | 各級學校及教學者 | 各級學校及教學者(遠距) | 任何人 |
| 授權型態 | 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 |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 視四要素個案判斷 |
| 額外要件 | 授課必要範圍 | 合理技術措施防止外人接收 | 目的、性質、比例、市場影響四要素 |
| 確定性 | 高(明文授權) | 高(明文授權) | 低(須逐案論證) |
col_46_1
- 適用主體
- 各級學校及教學者
- 授權型態
- 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
- 額外要件
- 授課必要範圍
- 確定性
- 高(明文授權)
col_46_2
- 適用主體
- 各級學校及教學者(遠距)
- 授權型態
-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 額外要件
- 合理技術措施防止外人接收
- 確定性
- 高(明文授權)
col_65
- 適用主體
- 任何人
- 授權型態
- 視四要素個案判斷
- 額外要件
- 目的、性質、比例、市場影響四要素
- 確定性
- 低(須逐案論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740628 全文修正)
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處罰者,其重製物、仿製物、複製物、供犯罪所用之機具、製版、底片、模型等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配合修正為「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 三、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可為再次犯罪之憑藉,為預防其再犯,爰明定專供犯罪所用之機具、製版、底片、模型等沒收之,至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則可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0810522 全文修正)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110527 修正)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第四十四條但書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4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配合修正為「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 三、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可為再次犯罪之憑藉,為預防其再犯,爰明定專供犯罪所用之機具、製版、底片、模型等沒收之,至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則可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本條未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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