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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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II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III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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