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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12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所詢學校教師是否得為授課需要,影印整本已絕版或無法購得的國外原文書籍一事,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故教師為授…

令函要旨

所詢學校教師是否得為授課需要,影印整本已絕版或無法購得的國外原文書籍一事,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故教師為授課之需要,得在「合理之範圍」內影印(重製)他人著作,但影印他人著作內容的全部,通常情形已屬有害於著作權人之利益,非屬「合理之範圍」,恐難有主張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縱使該書籍已不再出版或無法購得,只要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尚未逾保護期間,仍受到著作權保護,如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重製。相關原則建議可參考本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8112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發布,要旨:所詢學校教師是否得為授課需要,影印整本已絕版或無法購得的國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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