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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17e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來信詢問製作數位教材利用考古文獻圖片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來信詢問製作數位教材利用考古文獻圖片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利用考古發現之出土文獻本身: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期間屆滿後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故來信所述考古發現之出土文獻(例如戰國楚簡之喪葬文書),因著作人死亡已超過50年,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本法第43條參照)。

二、利用出土文獻之圖像:

(一) 若圖像僅以掃描、翻拍等方式單純重現該等文獻內容所為,因無攝影技巧而不具原創性,應僅屬該等已不受本法保護之文獻的重製物,而非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於教材中利用該等圖像,尚不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 惟如所利用之圖像,係運用攝影或美術技巧所為,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例如本法第46條有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之合理使用規定、第52條有關引用之合理使用規定,詳請請參本局局網「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專區第四點、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電子郵件1131011b、電子郵件1120717)之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三、至所詢將網站畫面搭配講解錄製為教材之部分,如錄製之網站內容含有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同上述說明二(2),除有符合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利用前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有無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217e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有關來信詢問製作數位教材利用考古文獻圖片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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