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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328

會議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下略)」,僅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合理使用規定有「合理範圍」者…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下略)」,僅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合理使用規定有「合理範圍」者,始須再依第65條第2項規定審酌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至於其他規定僅須符合各該條文所定之要件即屬合理使用(參照103年著作權法修法說明),先予說明。

二、 所詢本法第46條、46條之1及第49條規定等,為授課、教育目的及時事報導等所為之合理使用規定,利用人如符合該等條文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再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項判斷基準予以審酌。至於前述各該條文所稱之「必要範圍」,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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