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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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問題(1)、(2)、(12)、(13)、(14),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2)、(12)、(13)、(14),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A教師用B的著作製成投影片或講義,可能涉及「重製」、「改作」行為;後續影印給學生,則涉及「散布」行為;如上傳網路,不論是線上教學、遠距教學、視訊等方式向學生授課或上傳班級群組,均會另涉及「公開傳輸」行為。因上述行為均屬著作財產權人享有之專屬權利,A教師除有符合本法第44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為B)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A教師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下列2種:
1.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A教師如果是在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授課的老師,為了授課需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將B的著作「重製」在講義內,也可以將講義印製紙本發送「散布」給學生(同法第63條規定參照)。但是,要將講義上傳網路,則需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傳輸」的同意或授權,因為前述課堂的合理使用僅限於重製之行為,不包括「公開傳輸」。
2.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A教師的講義如果本有自己之創作,只是引用部分B的著作作為參證或註釋,該引用的部分得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但須註明出處。至於後續之發送講義「散布」及上傳網路「公開傳輸」行為,依本法第63條第3項及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亦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3.至於著作權法中所稱之「合理範圍」,是依同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整體判斷,在發生侵權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有無構成合理使用,可參考本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進一步了解。
二、所詢問題(3)、(4) ,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則上係處罰實際行為人,至於具體個案中行為人有無故意,是否屬「共同侵權行為」,是否有「教唆」之犯罪等,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又A教師將自己著作上網之行為,如係基於著作財產權人本身之行為,則無涉著作權之問題。如學校行政主管以行政命令要求教師將其著作內容上網,是否遵守亦非屬著作權問題,仍請洽詢相關教育主管機關為宜。
三、所詢問題(5)、(6) ,說明如下:
本法並無基於國家緊急狀態徵用著作的規定,惟為平衡著作權人之專有權益與著作流通之社會公共利益,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訂有限制與例外規定,利用人在符合前述規定之情形下,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不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四、所詢問題(7)至(9) ,說明如下:
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學生於上課時抄寫或以手機拍攝黑板或投影片的內容,雖涉及「重製」行為,但如係在「合理範圍」內,且係基於供個人非營利目的使用,有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但學生如將其重製內容上網或上傳到班級群組,因涉及公開傳輸,已逾本條可合理使用之範圍,並無本條規定之適用。
五、所詢問題(10)、(11)、(16)、(17) ,說明如下:
用手機拍攝B的著作涉及「重製」行為,如僅係供個人研究、學習之目的,可主張本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如果將手機拍攝之內容,為了達到不必買書的目的,而在班級群組轉傳,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果,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而可能無法依前述本法第51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不因其來源是向同學借閱、書局購買後退書或向圖書館借閱而有不同。
六、所詢問題(15) ,說明如下:
習題解答無論是否對外販售,除了無「原創性」、「創作性」(例如選擇題、是非題這類題目的解答),或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等不受著作權保護外,如習題解答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此時教師將習題解答以黑板或投影片讓學生抄寫或拍攝之情形,教師及學生均涉及「重製」行為,但如前所述,如在合理範圍內,為學校授課需要,或基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教師及學生可能有主張本法第46條及第51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七、所詢問題(18) ,說明如下:
題目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者,即屬受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將受保護之題目更改數據作為自己所用之試題,難認係對原著作之另行創作,應屬「重製」他人著作,尚不涉及「改作」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例如前述第46條規定)外,應取得該試題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八、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