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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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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2. 2.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46 條之 1 允許依法設立的學校或教育機構,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公開播送或傳輸已公開發表著作,但須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適當使用報酬。

Q · 教育機構做遠距教學,可以直接用別人的著作嗎?

可以,但須非營利並支付使用報酬

依著作權法第 46 條之 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可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免事先取得授權。但有兩個前提:一、不得有營利行為(收費、賣商品、廣告分潤即出局);二、除符合第 46 條第 2 項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它是「先用後付」的快速通道,不是免費通行證。

白話解讀

疫情逼出來的一條新法。2022 年 5 月新增這條,回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美術館、科教館、社區大學這些「教育機構」也要遠距教學,但它們不是 46 條所說的「各級學校」,卡在著作權的灰色地帶。46-1 條把保護範圍擴大,納入「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讓博物館的線上導覽、美術館的教育推廣、社區大學的公開講座,只要為教育目的且「非營利」,都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別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這條跟 46 條有個殘酷差異:46 條授課使用免費,46-1 條要付「適當的使用報酬」給著作權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有營利行為直接出局。這不是免費通行證,是付費但不用事先談授權的快速通道。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46 條之 1 為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例外規定,於 2022 年增訂。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教學者,在教育目的必要範圍內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以非營利為前提,且利用人應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使用報酬,與第 46 條學校授課免費使用形成明確對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博物館員工,想把導覽影片放 YouTube 免費公開,算這條的「教育目的」嗎?

要看兩件事:一、博物館是否依法設立(公立當然是,私立要有立案);二、影片是否完全非營利(YouTube 開盈利即屬營利行為)。若完全關閉盈利、無商品置入、無導向付費會員,可主張本條,但仍須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Q2社區大學收學費算「營利行為」嗎?

主流見解認為社區大學的學費屬教育成本而非營利,但若費用遠高於成本、有明顯盈餘分配,可能被認定營利。保守做法是免學費的公開講座走本條,收費課程走正式授權較安全;此灰色地帶目前尚無指標性判決。

Q3使用報酬要付多少、怎麼付?

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之各類著作使用報酬率基準,或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報價後支付。實務上建議於規劃階段即將報酬列為固定預算,避免收到通知才發現無經費可付。

Q4著作權法 46 條之 1 是什麼?

2022年增訂的教育合理使用例外,讓學校及教育機構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得公開播送或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但須付使用報酬。

Q546 條之 1 和 46 條差在哪?

46條限各級學校授課且免付酬;46條之1擴及教育機構(博物館、社大)的遠距公開播送/傳輸,但要付適當使用報酬。

Q6什麼叫「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

指有立案證書或登記字號、依法律設立的學校以外教育單位,如公私立博物館、科教館、社區大學等。

Q7什麼算「有營利行為」?

收費報名、賣周邊商品、廣告分潤、導向付費會員都可能被認定營利,一旦營利本條保護立即失效。

Q8教育機構要怎麼合法用他人著作?

確認依法設立→盤點無營利→限教育必要範圍→通知著作權人→支付適當使用報酬,五步缺一不可。

Q9使用報酬怎麼算?

參考智慧財產局公告的各類著作使用報酬率基準,或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報價後支付。

Q10通知著作權人要寫什麼?

載明利用之著作名稱、利用方式(公開播送/傳輸)、利用範圍與期間,並表明願依規定支付使用報酬。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非營利?

備妥免費報名證明、無商品銷售與無廣告分潤紀錄、機構立案文件與經費來源說明。

Q1246 條之 1 vs 46 條哪個有利?

46條免付酬但限各級學校授課;46條之1適用主體與態樣較廣但要付酬。看你是不是學校、做不做遠距傳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46條第46條之1
適用主體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含博物館、社大等)
利用行為重製、公開演出等授課使用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遠距)
是否付酬原則免付酬原則應支付適當使用報酬
營利限制限學校授課目的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
事前授權免事前授權免事前授權但須事後通知付酬

第46條

適用主體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利用行為
重製、公開演出等授課使用
是否付酬
原則免付酬
營利限制
限學校授課目的
事前授權
免事前授權

第46條之1

適用主體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含博物館、社大等)
利用行為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遠距)
是否付酬
原則應支付適當使用報酬
營利限制
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
事前授權
免事前授權但須事後通知付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35条(学校その他の教育機関における複製等・授業目的公衆送信)
韓國저작권법 제25조(학교교육 목적 등에의 이용)
中國著作权法 第24条第1款第6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合理使用)
德國UrhG § 60a(Unterricht und Lehr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22-5 3° e(exception pédagogique)
美國17 U.S.C. § 110(2)(TEACH Act)+ § 107(fair 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0527 增訂)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1110527 增訂)

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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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46-1 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4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