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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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Exc「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之限制)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
參考自
https://www.police.taichung.gov.tw/precinct3/home.jsp?id=61&parentpath=0,5&mcustomize=faq_view.jsp&dataserno=201712040204&t=FAQ&mserno=201712040026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得不經財產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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